《关于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程序的改革》国统字(2003)70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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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9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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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0 21:24
关于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的改革
文章来源:湘潭市统计局 点击数:920 更新时间:2003-12-11
我国自1985年建立国内生产总值(GDP)核算制度以来,计算方法逐步完善,GDP及增长率数据的准确性不断提高,为党和各级政府及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我国经济发展情况提供了重要依据。
我国目前的年度GDP核算基本按照预计、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的步骤进行。预计数根据1至11月进度统计资料计算,于当年12月底对外公布;初步核算数根据1至12月进度统计资料计算,于次年2月和5月分别在《统计公报》和《中国统计摘要》上公布;初步核实数根据已有的统计年报资料计算,于次年9月在《中国统计年鉴》上公布;最终核实数根据专业统计年报和部门会计、财政决算等资料计算,于隔年5月和9月在《中国统计摘要》、《中国统计年鉴》上公布。季度GDP数据根据主要专业和部门进度统计资料计算,于季后15日对外公布。
但是,我国目前的GDP核算制度和数据发布程序仍存在不尽合理的问题,成为国内外有关方面质疑我国GDP及增长率数据的理由之一。
年度GDP核算制度和数据发布程序的问题主要是没有建立定期修正和调整的机制。具体表现在:1、预计数在12月底发布,容易使人将预计数误认为统计数,从而怀疑我国GDP数据的可靠性和严肃性;2、在获取较全面的基础资料后,往往只调整GDP绝对量而不相应修正增长率数据,因为经济增长率指标大家都很关注,似乎一旦公布就“驷马难追”。这种传统的观念和做法,既难以客观反映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国际上批评意见较多。
季度GDP核算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受一些专业和部门统计资料时效性和统计范围的限制,计算时估算成分较多;2、在获取较全面的基础资料后,没有对季度GDP初步核算数据进行修正,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3、季度GDP初步核算数与年度GDP最终核实数往往不衔接,造成季度GDP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GDP核算工作,使GDP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提高透明度和可信度,我们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并参照国际惯例,拟对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程序进行改革。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年度GDP核算和数据发布程序
年度GDP核算按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进行:
(一)初步核算数在当年12个月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计算,提前到次年1月20日左右发布,并在2月和5月出的《统计公报》、《中国统计摘要》上使用。
(二)初步核实数在统计年报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次年9月在《中国统计年鉴》上发布。
(三)最终核实数在统计年报、部门会计、财政决算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隔年5月和9月在《中国统计摘要》、《中国统计年鉴》及其他出版物上发布。
除上述核算程序外,在开展经济领域普查,发现对GDP数据有较大影响的新的基础资料,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变化时,也对GDP历史数据进行修订和发布。在作上述调整时,既要修订GDP总量,也要相应修订增长速度。年末作的对当年GDP的预计数不再对外公布,相应取消12月30日的新闻发布会。
二、关于季度GDP核算和数据发布程序
季度GDP核算改为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即增加后面两个步骤:
(一)初步核算数在主要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季后15日公布计算结果。
(二)初步核实数在所获取的更加全面的资料基础上计算,于季后45日公布调整结果。
(三)根据年度GDP最终核实数对全年各季度GDP初步核实数进行调整,形成各季度GDP最终核实数,并对外公布。
(四)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都要对上一步骤公布的数字进行修订,既要修订GDP总量,也要相应修订增长速度。
三、提高我国GDP及增长率数据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在该数据发布时要同时发布相关重要数据,必要时还应公布核算方法。
四、不再公布月度GDP数据
除特殊情况外(如出现非典疫情等),国家和各地区原则上都不再对外公布月度GDP数字。
本方案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