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 急劳动合同法 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一年能否与正式工享受同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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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8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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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0 09:54
当然不合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就根据这条,就应该跟这家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应该享受同工同酬。
再次,国家自1996年就没有临时工的概念了.统一订立劳动合同,可以俗称为合同工,合同工就是正式员工.公司既然称为临时工,是公司没有法律概念.
估计公司未与本人订立劳动合同,那么请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证据包括:工资条,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请参看劳部发2005年12号文件<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文件.
总之,员工本人可以享受所要求的待遇.
ps: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0 09:52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