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住院,现在需手术老板要手术大概费用怎么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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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9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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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25 04:30
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出具意向性证明。
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办法》
渝人社发〔2010〕203号
第四条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必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持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工伤职工身份,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第五条 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转院制度。
(一)职工治疗工伤,应到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的,可直接到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根据病情到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伤情平稳后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特殊情况不能转院或在市外医院抢救的,应在入院后3日内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二)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由诊治医院向职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须于3日内将已批准转诊、转院的情况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就医的,由市级转诊医院提出申请,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实施,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支付。
(四)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长期居住市外的工伤职工,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在工作地或居住地确定1—2家取得当地工伤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支付。
(五)参保地和从业地(或居住地)不在同一区县(自治县)的工伤职工,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在从业地(或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对符合住院指征的工伤职工,首诊医院必须按规定收治住院,不得推诿。对不符合住院指征的工伤职工,不得收治住院。工伤职工可以出院治疗的,应及时通知出院,严禁故意滞留工伤职工和挂床住院。
工伤职工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出院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拒绝出院或无故拖延出院时间。对出院通知下达后拒绝出院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出院通知下达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为首次就诊的工伤职工出具诊断证明,明确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并根据工伤职工自述详细记录受伤时间和经过。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医疗原则,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违反医疗原则或不按规定收费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