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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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3 12:07
1、由丁取得
这里主要的一个判断问题在于,物权关系由善意取得切断和拾得遗失物必须归还失主
那么甲丢失了表,被乙用合理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那么丙方就善意取得这块手表,甲丧失所有权,所有权转移到丙。甲可以向乙方要求赔偿损失,但是不得要求返还原物
丙方弄丢了手表,所有权还是存在的,但是当他过了失物招领时间,依法被拍卖,由丁方取得。
现在所有权在丁方,丁方是被盗走的,盗窃物和遗失物必须归还所有人,所以应该归还丁方。
2、这一题不是很确定
主要考察不动产物权变更公示方法是登记。登记在谁的名下就认定是谁的房产
既然甲方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丙方有理由相信乙方是有处分权的,那么丙方为善意,只是因为没有变更登记,之后不知情的丁方应当优先取得,因为进*产登记了
所以我认为最后的房产属于丁
甲方无权直接请求丙方返还,因为丙方是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乙方是处分权人。必须通过乙方3来处理,合同具有相对性
可以通过撤销甲乙的买卖合同来索回。理由是他们的合同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是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
甲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希望与你探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3 12:07
第一题:丁有权取得该手表,依据:招领期满国家取得所有权,丁因拍卖成为新的所有人,此后依据物权的追及效力,丁有权最终认领该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