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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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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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6 18:51
世界银行年会于1985年10月通过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公约于1988年生效。
公约设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机构”),为国际私人投资提供*风险担保。根据公约的宗旨,机构的目标是鼓励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发展中会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机构在一会员国从其他会员国进行投资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以促进投资在发达国家会员国和发展中国家会员国之间的投资流动。
(一)机构的法律地位
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了机构的国际法人地位。公约给予机构相应的特权和豁免。这些特权和豁免主要包括:
1、机构的财产和资产,应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或通过行政或立法行为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扣押。
2、对机构及其资产、财产、收入和公约授权经营的业务和交易所得,应免于一切税收;对机构工作人员的薪金和报酬,除非是当地国民,不得课税。
3、针对机构的诉讼只能向与机构有某种特定联系的会员国境内有管辖权的*提起;对机构的财产和资产,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扣押、查封或执行;机构*在执行公务中的行为,应免于诉讼程序。
4、机构的档案无论在何地都应不受侵犯。
(二)机构的资本和会员国资格
机构对世界银行成员国和瑞士开放。机构的法定资本为10亿特别提款权。资本分为10万股,每股票面价值1万特别提款权。会员国认购股本的缴付义务按1981年1月1日至1985年6月30日期间以美元标价的特别提款权的平均价值计算,即每一特别提款权等于1.082美元。会员国认股数不得少于50股。创始会员国须按公约附表A中该会员国名下的股份数额,以票面价值认购;其他会员国应按理事会确定的股份数额和价格条件认购,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票面的发行价格。
(三)承保风险范围
公约规定机构承保下列几种非商业风险:
1、货币转移险
2、战争和内乱险
3、违约险
4、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是指东道国*采取立法或行政手段,剥夺外国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控股权或从中取得大量收益时产生的风险。
(四)合格投资和投资者
机构承保的合格投资既包括股权投资,也包括非股权直接投资和股权持有人在有关企业中所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属于合格资格者:
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国民;
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
3、该法人不论是否为私人所有,均在商业基础上经营。
(五)索赔和代位
机构所承保的非商业风险发生后,投资者可依据担保合同向机构索赔。机构支付赔偿额最高不超过承保金额的90%,投保人至少应承担投资额10%的风险。在机构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时,投资者对东道国和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担保投资的权利或索赔权,应由机构代位行使。
(六)争议的解决
任何一会员国与机构之间,或机构的会员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实施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董事会裁决。对董事会已作出的裁决,任何会员国仍可要求将争议提交理事会作最终裁决,但在理事会作出裁决前,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先按董事会的裁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