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3 09:12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2:18
1,*普通*和专用*的区别就是,普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专票可以。也就是说,当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票的时候,含税的金额就要一同计入成本,没法抵扣进项税。而专票的价和税是分开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2,然而,当在确认销售收入的时候,不管取得的是普票还是专票,都必须按照价税分离来计算出应交的销项税额。
3,处理的方式可以举例子来说明:
比如取得的普通*上金额是10000,那么不含税的金额为10000/(1+17%)=8547.01
应交的销项税就是8547.01*17%=1452.99
只要经税局认证成一般纳税人的,不管是普票还是专票,税率一般都是17%。
4,上述的例子的账务处理可以是:
借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8547.01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
1452.99
5,所以一般纳税人取得普通*的时候,账务处理是与*专用*的一样,只是普票开具的票面金额已是含税价,纳税时要分出不含税的那部份。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2:18
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取消了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为做好相关**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不再作为*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2:18
1,*普通*和专用*的区别就是,普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专票可以。也就是说,当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票的时候,含税的金额就要一同计入成本,没法抵扣进项税。而专票的价和税是分开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2,然而,当在确认销售收入的时候,不管取得的是普票还是专票,都必须按照价税分离来计算出应交的销项税额。
3,处理的方式可以举例子来说明:
比如取得的普通*上金额是10000,那么不含税的金额为10000/(1+17%)=8547.01
应交的销项税就是8547.01*17%=1452.99
只要经税局认证成一般纳税人的,不管是普票还是专票,税率一般都是17%。
4,上述的例子的账务处理可以是:
借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8547.01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
1452.99
5,所以一般纳税人取得普通*的时候,账务处理是与*专用*的一样,只是普票开具的票面金额已是含税价,纳税时要分出不含税的那部份。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2:18
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取消了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为做好相关**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不再作为*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2:18
1,*普通*和专用*的区别就是,普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专票可以。也就是说,当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票的时候,含税的金额就要一同计入成本,没法抵扣进项税。而专票的价和税是分开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2,然而,当在确认销售收入的时候,不管取得的是普票还是专票,都必须按照价税分离来计算出应交的销项税额。
3,处理的方式可以举例子来说明:
比如取得的普通*上金额是10000,那么不含税的金额为10000/(1+17%)=8547.01
应交的销项税就是8547.01*17%=1452.99
只要经税局认证成一般纳税人的,不管是普票还是专票,税率一般都是17%。
4,上述的例子的账务处理可以是:
借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8547.01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
1452.99
5,所以一般纳税人取得普通*的时候,账务处理是与*专用*的一样,只是普票开具的票面金额已是含税价,纳税时要分出不含税的那部份。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2:18
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取消了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为做好相关**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不再作为*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