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受商标法保护的范围是否更大一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3 09:10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0:19
从1998—1999年一段时间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上发现一种由某酒厂生产注册商标为“天下景”的葡萄酒,其外包装的正面和两侧的图形、字体、色彩与美国菲利浦莫里斯公司生产的“万宝路”卷烟包装盒基本相似,就连封口上印的商标与“万宝路”卷烟封口都相近似。此事被工商局发现,于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责令酒厂停止销售该种葡萄酒,并收缴“天下景”葡萄酒的全部外包装,并对该厂予以罚款。该厂不服,认为“万宝路”和“Marboro”是卷烟商标,而自己厂里把它用于葡萄酒的包装,不构成侵权,遂诉至*。
问题:该葡萄酒厂是否侵犯了美国菲利普莫里斯有限公司使用在卷烟上的“万宝路”和“M arb o ro”驰名商标?
答:我国商标法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此项规定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而在此案中,葡萄酒与卷烟显然不属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但是,“万宝路”和“M arboro”商标是美国菲利普莫里斯有限公司使用在卷烟上的驰名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 352035、2794737)。该商标在市场上早已成为消费者熟知信誉很高的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驰名商标应扩大保护范围。
显然某酒厂使用与“万宝路”,“Marboro”商标相同、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葡萄酒包装盒的装潢,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近来,一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商品及包装上抄袭模仿驰名商标的情况时有发生,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种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此种侵权行为首先使消费者对商品出处产生混淆。驰名商标可区别商品和某一生产者或经营者特定的关系,即标明了商品的来源每当提起该商标,消费者自然就会想到其生产企业。即使是非类似商品使用他人驰名商标,消费者也有可能误认为两者经济上、经营上或组织上有某种内在的联系,从而产生商品出处的混淆。其次影响消费者对驰名商标质量的信任感。商标具有指示商品特定质量的功能,如果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驰名商标,极易使用权消费者误认其商品质量与大家所信任的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相同。一旦所用的商品为劣质商品,自然就损害了驰名商标的信誉。再次,在某些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驰名商标,还可能会因商品的性能而产生产不良后果。如食品的驰名商标出现在药品上,就使用权人对该驰名商标的食品望而生畏。总知,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驰名商标,从其主观动机看,无非是想借助于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好印象,推销自己的产品,从客观上来看,其后果损害了驰名商标的信誉,欺骗了广大消费者。所以说,扩大保护范围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对社会、企业和消费者都是有益的。
因此,*最后判该葡萄酒厂败诉,支持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0:19
从1998—1999年一段时间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上发现一种由某酒厂生产注册商标为“天下景”的葡萄酒,其外包装的正面和两侧的图形、字体、色彩与美国菲利浦莫里斯公司生产的“万宝路”卷烟包装盒基本相似,就连封口上印的商标与“万宝路”卷烟封口都相近似。此事被工商局发现,于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责令酒厂停止销售该种葡萄酒,并收缴“天下景”葡萄酒的全部外包装,并对该厂予以罚款。该厂不服,认为“万宝路”和“Marboro”是卷烟商标,而自己厂里把它用于葡萄酒的包装,不构成侵权,遂诉至*。
问题:该葡萄酒厂是否侵犯了美国菲利普莫里斯有限公司使用在卷烟上的“万宝路”和“M arb o ro”驰名商标?
答:我国商标法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此项规定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而在此案中,葡萄酒与卷烟显然不属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但是,“万宝路”和“M arboro”商标是美国菲利普莫里斯有限公司使用在卷烟上的驰名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 352035、2794737)。该商标在市场上早已成为消费者熟知信誉很高的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驰名商标应扩大保护范围。
显然某酒厂使用与“万宝路”,“Marboro”商标相同、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葡萄酒包装盒的装潢,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近来,一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商品及包装上抄袭模仿驰名商标的情况时有发生,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种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此种侵权行为首先使消费者对商品出处产生混淆。驰名商标可区别商品和某一生产者或经营者特定的关系,即标明了商品的来源每当提起该商标,消费者自然就会想到其生产企业。即使是非类似商品使用他人驰名商标,消费者也有可能误认为两者经济上、经营上或组织上有某种内在的联系,从而产生商品出处的混淆。其次影响消费者对驰名商标质量的信任感。商标具有指示商品特定质量的功能,如果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驰名商标,极易使用权消费者误认其商品质量与大家所信任的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相同。一旦所用的商品为劣质商品,自然就损害了驰名商标的信誉。再次,在某些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驰名商标,还可能会因商品的性能而产生产不良后果。如食品的驰名商标出现在药品上,就使用权人对该驰名商标的食品望而生畏。总知,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驰名商标,从其主观动机看,无非是想借助于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好印象,推销自己的产品,从客观上来看,其后果损害了驰名商标的信誉,欺骗了广大消费者。所以说,扩大保护范围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对社会、企业和消费者都是有益的。
因此,*最后判该葡萄酒厂败诉,支持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0:19
从1998—1999年一段时间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上发现一种由某酒厂生产注册商标为“天下景”的葡萄酒,其外包装的正面和两侧的图形、字体、色彩与美国菲利浦莫里斯公司生产的“万宝路”卷烟包装盒基本相似,就连封口上印的商标与“万宝路”卷烟封口都相近似。此事被工商局发现,于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责令酒厂停止销售该种葡萄酒,并收缴“天下景”葡萄酒的全部外包装,并对该厂予以罚款。该厂不服,认为“万宝路”和“Marboro”是卷烟商标,而自己厂里把它用于葡萄酒的包装,不构成侵权,遂诉至*。
问题:该葡萄酒厂是否侵犯了美国菲利普莫里斯有限公司使用在卷烟上的“万宝路”和“M arb o ro”驰名商标?
答:我国商标法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此项规定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而在此案中,葡萄酒与卷烟显然不属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但是,“万宝路”和“M arboro”商标是美国菲利普莫里斯有限公司使用在卷烟上的驰名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 352035、2794737)。该商标在市场上早已成为消费者熟知信誉很高的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驰名商标应扩大保护范围。
显然某酒厂使用与“万宝路”,“Marboro”商标相同、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葡萄酒包装盒的装潢,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近来,一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商品及包装上抄袭模仿驰名商标的情况时有发生,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种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此种侵权行为首先使消费者对商品出处产生混淆。驰名商标可区别商品和某一生产者或经营者特定的关系,即标明了商品的来源每当提起该商标,消费者自然就会想到其生产企业。即使是非类似商品使用他人驰名商标,消费者也有可能误认为两者经济上、经营上或组织上有某种内在的联系,从而产生商品出处的混淆。其次影响消费者对驰名商标质量的信任感。商标具有指示商品特定质量的功能,如果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驰名商标,极易使用权消费者误认其商品质量与大家所信任的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相同。一旦所用的商品为劣质商品,自然就损害了驰名商标的信誉。再次,在某些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驰名商标,还可能会因商品的性能而产生产不良后果。如食品的驰名商标出现在药品上,就使用权人对该驰名商标的食品望而生畏。总知,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驰名商标,从其主观动机看,无非是想借助于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好印象,推销自己的产品,从客观上来看,其后果损害了驰名商标的信誉,欺骗了广大消费者。所以说,扩大保护范围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对社会、企业和消费者都是有益的。
因此,*最后判该葡萄酒厂败诉,支持工商局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