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改名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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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9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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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1 00:37
改名应备书件及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改名:
1.同时在一机关、机构、团体或学校服务或肄业,姓名完全相同者。(改名应附服务机关、机构、团体或学校之证明文件)。
2.与三亲等以内直系尊亲属名字完全相同者。(应附亲属证明文件或有关户籍誊本)。
3.同时在一直辖市、县(市)居住六个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应书面或口头提供同姓名者之户籍资料)。
4.铨叙时发现姓名相同,经铨叙机关通知者。(应附铨叙机关通知书)。
5.与经通缉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应附载有通缉书之公文或公报)。
6.命名文字字义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依本款改名者,以二次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应於成年後始得为之。(应附初次设籍有出生记事之户籍誊本一份。第二次改名者,应附初次设籍有出生记事之户籍誊本及第一次改名之户籍誊本各一份。)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更改姓名:
1.经通缉或羁押者。
2.受宣告强制工作之判决确定或交付感训处分之裁定确定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确定而未经宣告缓刑或未执行易科罚金者。但过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其中第2款及第3款规定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间』为:自裁判确定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满三年止;於该段期间後即可申请改名。
三、当事人如未有不得改名之情事,则可亲至户籍地户政事务所填具申请书一份,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连同国民身分证、印章(或签名)、户口名簿、最近一年内拍摄之符合规格相片一张(不得戴有深色眼镜)申办。
月四、未成年人改名(满二十岁为成年),应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双方)为之。若父或母单独为未成年子女申办改名登记,如无一方不能行使之情事,应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提具另一方同意书办理。如该未成年人无不得改名之情事,则可由法定代理人亲至户籍地户政事务所填具申请书一份,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连同法定代理人身分证、印章(或签名)、及当事人国民身分证、户口名簿、最近一年内拍摄之彩色照片一张(不得戴有深色眼镜)申办。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1 00:38
到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1 00:42
姓名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 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 户口簿;
4、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