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09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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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0 00:56
携带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就可以 立案 ,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弹药、爆炸物的,以*、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