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01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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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1:35
离休是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党所领导的*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离休人员的基本条件:按照劳动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离休后享受的待遇:基本*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还有相应规定。 对符合享受离休待遇条件的老干部陆续有相关规定,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党,坚持*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工作的。 (10)、按*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参考资料: 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