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为由,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并说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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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1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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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4 07:55
1、所谓销售任务有没有对外公示?如果没有对外公示或者明显不合理的,那么单位的辞退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2、若销售任务已经对外公示,即便员工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也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仅能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一个月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4 07:57
找劳动仲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4 08:01
事实上,是这样的。
正常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以未完成工作任务作为辞退员工的理由。但是,你们签订的合同中,有约定不完成销售任务的条款,并且,条款对你极为不利,现在公司提前30天通知你离职,方方面面都做的非常严谨。没有可诉的地方。
对你来说,可能没有什么办法,只能是在1个月中尽快找到新的工作。
祝好运,亲。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4 07:53
”中国劳动关系在线“认为:
如员工跟单位签订了详细的岗位职责说明书,那么员工如不符合岗位说明书上的要求,那么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如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赔偿;
鉴于以上单位的做法,是不合法行为,不符合岗位说明书的条件只可以认为不胜任,而不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员工可以不予采纳;
如单位坚持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或者第87条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如单位拒绝支付,那么员工可以到单位所在的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4 07:53
这种情况,我只想说,请不要签署自愿解除合同的材料,那样的后果是你一点希望都没有得到经济补偿金就被辞退。
补救的措施,等单位与你解除合同,为什么呢。如果像单位所说,你们合同中的那个条款没有问题的话,那单位可以直接以此为由与你解除合同,不需要做好人让你继续留一个月,其目的就是为了欺骗你签署自愿辞职的材料。如果你自己辞职了,不但没有经济补偿金,而且你同时连失业金都无法领取。
所以,你直接等单位跟你解除合同,这样首先你可以领取失业金。其次,拿着单位跟你解除合同的证明,到劳动仲裁起诉,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
虽然这个胜算可能不大,毕竟你们劳动合同中有那样的约定,但该条款是否有效,我觉得你可以申请仲裁去试一下,也没什么损失。因为我实在不觉得,没完成工作任务就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重要的一点就是请不要签署自愿解除合同。那样的话你连失业金都领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