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01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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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1 12:3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1 12:34
社保缴费基数是按照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确定,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但最高不超过社平工资的300%。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属于职工工资范围,所以不能作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