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特点是什么 法理学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3 08:31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23:26
一、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准确地讲,法律解释不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涵义进行解释而且也对法律制度的内涵、有关背景和其他有关情况往往也要作出解释。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
二、法律解释的特点:
⑴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其任务是通过研究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探求它们所表现出的法律意旨。
⑵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法律的解释往往是由待处理的案件引起的,并确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解释。
⑶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法律解释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
⑷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解释学循环是解释学中的一个中心问题,它是指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23:27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和必要性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特定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例如,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在司法实践中,到底什么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以及哪些活动属于“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则需要作出具体的说明和界定。对此,1988年最高人民*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指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显然,这些说明和解释,对于保证司法人员正确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二)法律解释在法律实施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法律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规范,不可能对所有生动复杂的社会现实都作出规定,无法准确预见事件和行为可能发生的种种场合。因此在将具有概括性的规则适用于具体情况时,就会产生各种不同的理解。为了统一适用法律,就需要对法律的含义作出统一的、正确的解释。在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法律解释是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中间的桥梁。
2.由于人们在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的差别,也由于人们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这就需要法律解释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3.由于立法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由于种种原因,立法是不完善的,诸如法律应规定而未规定,法律规定模糊不清,法律规定之间互相矛盾,等等。这些情况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难,因此需要法律解释来弥补、消除、改正法律规定的不足。
4.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法律要适应社会的发展,但又不能朝令夕改,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社会生活是变动的、发展的,有时发展得慢些,有时发展得快些。这就使法律与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的不适应。运用法律解释是解决这种不适应的一个重要方法。通过法律解释伸展、扩张或*法律规定的含义,以适应发展了的社会现实。在我国,法律解释可以适应改革时期的特殊需要。在社会转型、新旧*转换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法律全面地规范和调整;另一方面,又需要这种规范和调整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法律解释就可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及时对某些行为做出新的法律评价,以积极推进改革并有效地维护改革成果。
5.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教育。在中国目前这93样一个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法学工作者和法律界人士进行的,旨在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解释工作,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
解释两种。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有权作出法定解释的机关、*和个人,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所不同,通常是由法律规定或由历史传统决定的。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法定依据。虽然如此,非正式解释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制宣传以及法律发展方面还是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二)当代中国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当代中国关于法律解释的*主要是在1982年*的有关规定以及1981年全国*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基础上建立的。根据这些规定,当代中国建立了以全国*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
1.全国*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全国*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也叫立法解释。它包括对*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全国*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律加以补充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由全国*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立法解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决定、决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通过创制新的法律条文对原有法律规定做出具有补充性质的解释。
在我国,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即对法律规定本身不十分清楚、明确的条文进行说明,或者规定本身虽然清楚、明确,但实施法律的人不了解立法者的立法精神,因此需要立法解释,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在没有对原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之前,通过赋予法律规定新含义的方法补充法律。
此外,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委会提出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所作的答复,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定解释,但对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具有积极的作用。
2.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做的解释。(1)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做的解释也叫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这类解释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另一种是检察解释。审判解释是由最高人民*对人民*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我国的审判解释权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行使,地方各级人民*都没有对法律的审判解释权。检察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如果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则应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解释或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协调和配合,统一认识,提高工作效率,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有时采取联合解释的形式,共同发布司法解释文件。(2)司法解释的重要性。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是全国*常委会为主体的,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制度决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它们是国家的立法机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全国*常委会应当成为法律解释具体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在其他国家,由最高立法机关或其常设机关主要负责法律解释95的情况也是很少的。在我国,从全国*常委会的工作时间和它作为议事机构的性质上来看,它也无法承担主要的法律解释工作。建国以来,常委会法律解释的历史也说明了这一点。从数量上看,目前司法解释最多。这是由它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它的任务就是适用法律于具体案件。(3)司法解释的任务。从内容上划分,司法解释的任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②在多项法律对同一问题作出规定出现理解和执行困难时进行统一解释;③对各级各类*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问题进行解释;④为统一案件审理标准而就某一具体案件说明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某些法律规定;⑤由于社会情况发展、变化,对某类犯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有不同的理解需要新的解释。法律调整应当与社会现实相协调,法律必须随社会的发展而赋予某类行为以不同的法律意义,做出适合社会发展的法律评价。(4)司法解释的具体方式:①在总结大量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作原则解释,如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种解释的特点是:结合司法工作但不针对某个具体案件;用概括性的方法解释法律的含义;解释的结果对司法机关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反复适用性。这种解释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统一司法实践。
②直接针对具体案件事实阐明某一法律规定在某一特定场合应如何理解和适用,如最高人民*在一则批复中,对于在适用《继承法》时,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拥有继承权的解释,以及关于承担抚养年幼弟妹的兄姐在年老无子女时,是否应由弟妹抚养的解释。这种解释的结果使法律规定中抽象文字的含义在本案中具体化,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作用。
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1)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也叫行政解释,是指由*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它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比如,国家技术监督局在“技监局发(1990)485号”、“技监局发(1992)491号”文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违法所得”的确定和计算方法所做的解释。第二,是*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2)有权进行行政解释的机关包括:制定行*规的*以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授权的下级机关。(3)*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它所作出的或由它授权作出的解释,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种解释不能与*和法律相抵触,不得同所解释的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常委会有权撤销*及其主管部门违反*和法律的解释。(4)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在国家的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需要完善的行*规体系。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是建立统一、协调的行*规体系的重要条件。随着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发展,适应行政管理法制化的要求,新的行*规和行政规章必然大量涌现,要协调这些法规和规章之间的关系,保障其有效地实施,必须借助于行政解释。
4.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1)国家地方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法律解释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做出规定。第二,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解释。(2)地方政权机关的法律解释的特点是:只有法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才有此项职权;解释只能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发生效力;解释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行*规和其他国家*,否则无效;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无权解释*、法律和行*规。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解释法律的方法有多种。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的方法可以分为:字面解释、*解释与扩充解释三种。
(一)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含*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二)*解释
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如《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父母”与“子女”都应作*性解释,前者应*在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的父母,后者应*在成年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子女。
(三)扩充解释
这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例如,《*》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一词应做广*释,即不仅包括*和法律,还包括行*规和地方性法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23:27
这个问题没有统一标准答案的
要找“正确答案”就看老师统一订购的教科书
如果想了解别的看法
建议看尼尔麦考密克的《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
孙斯坦的《法律推理与*冲突》
列维的《法律推理引论》
......
中国教材上写的那些基本都是rubbish
得罪勿怪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23:26
一、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准确地讲,法律解释不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涵义进行解释而且也对法律制度的内涵、有关背景和其他有关情况往往也要作出解释。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
二、法律解释的特点:
⑴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其任务是通过研究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探求它们所表现出的法律意旨。
⑵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法律的解释往往是由待处理的案件引起的,并确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解释。
⑶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法律解释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
⑷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解释学循环是解释学中的一个中心问题,它是指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23:27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和必要性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特定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例如,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在司法实践中,到底什么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以及哪些活动属于“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则需要作出具体的说明和界定。对此,1988年最高人民*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指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显然,这些说明和解释,对于保证司法人员正确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二)法律解释在法律实施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法律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规范,不可能对所有生动复杂的社会现实都作出规定,无法准确预见事件和行为可能发生的种种场合。因此在将具有概括性的规则适用于具体情况时,就会产生各种不同的理解。为了统一适用法律,就需要对法律的含义作出统一的、正确的解释。在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法律解释是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中间的桥梁。
2.由于人们在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的差别,也由于人们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这就需要法律解释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3.由于立法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由于种种原因,立法是不完善的,诸如法律应规定而未规定,法律规定模糊不清,法律规定之间互相矛盾,等等。这些情况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难,因此需要法律解释来弥补、消除、改正法律规定的不足。
4.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法律要适应社会的发展,但又不能朝令夕改,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社会生活是变动的、发展的,有时发展得慢些,有时发展得快些。这就使法律与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的不适应。运用法律解释是解决这种不适应的一个重要方法。通过法律解释伸展、扩张或*法律规定的含义,以适应发展了的社会现实。在我国,法律解释可以适应改革时期的特殊需要。在社会转型、新旧*转换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法律全面地规范和调整;另一方面,又需要这种规范和调整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法律解释就可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及时对某些行为做出新的法律评价,以积极推进改革并有效地维护改革成果。
5.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教育。在中国目前这93样一个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法学工作者和法律界人士进行的,旨在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解释工作,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
解释两种。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有权作出法定解释的机关、*和个人,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所不同,通常是由法律规定或由历史传统决定的。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法定依据。虽然如此,非正式解释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制宣传以及法律发展方面还是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二)当代中国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当代中国关于法律解释的*主要是在1982年*的有关规定以及1981年全国*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基础上建立的。根据这些规定,当代中国建立了以全国*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
1.全国*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全国*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也叫立法解释。它包括对*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全国*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律加以补充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由全国*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立法解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决定、决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通过创制新的法律条文对原有法律规定做出具有补充性质的解释。
在我国,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即对法律规定本身不十分清楚、明确的条文进行说明,或者规定本身虽然清楚、明确,但实施法律的人不了解立法者的立法精神,因此需要立法解释,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在没有对原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之前,通过赋予法律规定新含义的方法补充法律。
此外,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委会提出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所作的答复,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定解释,但对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具有积极的作用。
2.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做的解释。(1)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做的解释也叫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这类解释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另一种是检察解释。审判解释是由最高人民*对人民*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我国的审判解释权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行使,地方各级人民*都没有对法律的审判解释权。检察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如果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则应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解释或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协调和配合,统一认识,提高工作效率,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有时采取联合解释的形式,共同发布司法解释文件。(2)司法解释的重要性。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是全国*常委会为主体的,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制度决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它们是国家的立法机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全国*常委会应当成为法律解释具体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在其他国家,由最高立法机关或其常设机关主要负责法律解释95的情况也是很少的。在我国,从全国*常委会的工作时间和它作为议事机构的性质上来看,它也无法承担主要的法律解释工作。建国以来,常委会法律解释的历史也说明了这一点。从数量上看,目前司法解释最多。这是由它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它的任务就是适用法律于具体案件。(3)司法解释的任务。从内容上划分,司法解释的任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②在多项法律对同一问题作出规定出现理解和执行困难时进行统一解释;③对各级各类*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问题进行解释;④为统一案件审理标准而就某一具体案件说明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某些法律规定;⑤由于社会情况发展、变化,对某类犯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有不同的理解需要新的解释。法律调整应当与社会现实相协调,法律必须随社会的发展而赋予某类行为以不同的法律意义,做出适合社会发展的法律评价。(4)司法解释的具体方式:①在总结大量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作原则解释,如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种解释的特点是:结合司法工作但不针对某个具体案件;用概括性的方法解释法律的含义;解释的结果对司法机关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反复适用性。这种解释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统一司法实践。
②直接针对具体案件事实阐明某一法律规定在某一特定场合应如何理解和适用,如最高人民*在一则批复中,对于在适用《继承法》时,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拥有继承权的解释,以及关于承担抚养年幼弟妹的兄姐在年老无子女时,是否应由弟妹抚养的解释。这种解释的结果使法律规定中抽象文字的含义在本案中具体化,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作用。
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1)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也叫行政解释,是指由*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它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比如,国家技术监督局在“技监局发(1990)485号”、“技监局发(1992)491号”文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违法所得”的确定和计算方法所做的解释。第二,是*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2)有权进行行政解释的机关包括:制定行*规的*以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授权的下级机关。(3)*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它所作出的或由它授权作出的解释,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种解释不能与*和法律相抵触,不得同所解释的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常委会有权撤销*及其主管部门违反*和法律的解释。(4)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在国家的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需要完善的行*规体系。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是建立统一、协调的行*规体系的重要条件。随着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发展,适应行政管理法制化的要求,新的行*规和行政规章必然大量涌现,要协调这些法规和规章之间的关系,保障其有效地实施,必须借助于行政解释。
4.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1)国家地方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法律解释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做出规定。第二,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解释。(2)地方政权机关的法律解释的特点是:只有法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才有此项职权;解释只能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发生效力;解释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行*规和其他国家*,否则无效;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无权解释*、法律和行*规。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解释法律的方法有多种。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的方法可以分为:字面解释、*解释与扩充解释三种。
(一)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含*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二)*解释
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如《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父母”与“子女”都应作*性解释,前者应*在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的父母,后者应*在成年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子女。
(三)扩充解释
这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例如,《*》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一词应做广*释,即不仅包括*和法律,还包括行*规和地方性法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23:27
这个问题没有统一标准答案的
要找“正确答案”就看老师统一订购的教科书
如果想了解别的看法
建议看尼尔麦考密克的《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
孙斯坦的《法律推理与*冲突》
列维的《法律推理引论》
......
中国教材上写的那些基本都是rubbish
得罪勿怪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23:26
一、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准确地讲,法律解释不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涵义进行解释而且也对法律制度的内涵、有关背景和其他有关情况往往也要作出解释。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
二、法律解释的特点:
⑴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其任务是通过研究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探求它们所表现出的法律意旨。
⑵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法律的解释往往是由待处理的案件引起的,并确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解释。
⑶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法律解释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
⑷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解释学循环是解释学中的一个中心问题,它是指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23:27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和必要性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特定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例如,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在司法实践中,到底什么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以及哪些活动属于“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则需要作出具体的说明和界定。对此,1988年最高人民*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指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显然,这些说明和解释,对于保证司法人员正确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二)法律解释在法律实施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法律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规范,不可能对所有生动复杂的社会现实都作出规定,无法准确预见事件和行为可能发生的种种场合。因此在将具有概括性的规则适用于具体情况时,就会产生各种不同的理解。为了统一适用法律,就需要对法律的含义作出统一的、正确的解释。在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法律解释是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中间的桥梁。
2.由于人们在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的差别,也由于人们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这就需要法律解释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3.由于立法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由于种种原因,立法是不完善的,诸如法律应规定而未规定,法律规定模糊不清,法律规定之间互相矛盾,等等。这些情况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难,因此需要法律解释来弥补、消除、改正法律规定的不足。
4.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法律要适应社会的发展,但又不能朝令夕改,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社会生活是变动的、发展的,有时发展得慢些,有时发展得快些。这就使法律与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的不适应。运用法律解释是解决这种不适应的一个重要方法。通过法律解释伸展、扩张或*法律规定的含义,以适应发展了的社会现实。在我国,法律解释可以适应改革时期的特殊需要。在社会转型、新旧*转换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法律全面地规范和调整;另一方面,又需要这种规范和调整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法律解释就可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及时对某些行为做出新的法律评价,以积极推进改革并有效地维护改革成果。
5.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教育。在中国目前这93样一个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法学工作者和法律界人士进行的,旨在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解释工作,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
解释两种。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有权作出法定解释的机关、*和个人,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所不同,通常是由法律规定或由历史传统决定的。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法定依据。虽然如此,非正式解释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制宣传以及法律发展方面还是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二)当代中国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当代中国关于法律解释的*主要是在1982年*的有关规定以及1981年全国*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基础上建立的。根据这些规定,当代中国建立了以全国*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
1.全国*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全国*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也叫立法解释。它包括对*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全国*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律加以补充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由全国*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立法解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决定、决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通过创制新的法律条文对原有法律规定做出具有补充性质的解释。
在我国,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即对法律规定本身不十分清楚、明确的条文进行说明,或者规定本身虽然清楚、明确,但实施法律的人不了解立法者的立法精神,因此需要立法解释,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在没有对原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之前,通过赋予法律规定新含义的方法补充法律。
此外,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委会提出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所作的答复,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定解释,但对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具有积极的作用。
2.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做的解释。(1)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做的解释也叫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这类解释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另一种是检察解释。审判解释是由最高人民*对人民*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我国的审判解释权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行使,地方各级人民*都没有对法律的审判解释权。检察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如果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则应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解释或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协调和配合,统一认识,提高工作效率,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有时采取联合解释的形式,共同发布司法解释文件。(2)司法解释的重要性。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是全国*常委会为主体的,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制度决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它们是国家的立法机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全国*常委会应当成为法律解释具体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在其他国家,由最高立法机关或其常设机关主要负责法律解释95的情况也是很少的。在我国,从全国*常委会的工作时间和它作为议事机构的性质上来看,它也无法承担主要的法律解释工作。建国以来,常委会法律解释的历史也说明了这一点。从数量上看,目前司法解释最多。这是由它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它的任务就是适用法律于具体案件。(3)司法解释的任务。从内容上划分,司法解释的任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②在多项法律对同一问题作出规定出现理解和执行困难时进行统一解释;③对各级各类*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问题进行解释;④为统一案件审理标准而就某一具体案件说明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某些法律规定;⑤由于社会情况发展、变化,对某类犯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有不同的理解需要新的解释。法律调整应当与社会现实相协调,法律必须随社会的发展而赋予某类行为以不同的法律意义,做出适合社会发展的法律评价。(4)司法解释的具体方式:①在总结大量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作原则解释,如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种解释的特点是:结合司法工作但不针对某个具体案件;用概括性的方法解释法律的含义;解释的结果对司法机关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反复适用性。这种解释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统一司法实践。
②直接针对具体案件事实阐明某一法律规定在某一特定场合应如何理解和适用,如最高人民*在一则批复中,对于在适用《继承法》时,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拥有继承权的解释,以及关于承担抚养年幼弟妹的兄姐在年老无子女时,是否应由弟妹抚养的解释。这种解释的结果使法律规定中抽象文字的含义在本案中具体化,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作用。
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1)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也叫行政解释,是指由*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它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比如,国家技术监督局在“技监局发(1990)485号”、“技监局发(1992)491号”文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违法所得”的确定和计算方法所做的解释。第二,是*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2)有权进行行政解释的机关包括:制定行*规的*以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授权的下级机关。(3)*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它所作出的或由它授权作出的解释,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种解释不能与*和法律相抵触,不得同所解释的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常委会有权撤销*及其主管部门违反*和法律的解释。(4)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在国家的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需要完善的行*规体系。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是建立统一、协调的行*规体系的重要条件。随着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发展,适应行政管理法制化的要求,新的行*规和行政规章必然大量涌现,要协调这些法规和规章之间的关系,保障其有效地实施,必须借助于行政解释。
4.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1)国家地方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法律解释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做出规定。第二,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解释。(2)地方政权机关的法律解释的特点是:只有法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才有此项职权;解释只能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发生效力;解释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行*规和其他国家*,否则无效;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无权解释*、法律和行*规。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解释法律的方法有多种。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的方法可以分为:字面解释、*解释与扩充解释三种。
(一)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含*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二)*解释
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如《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父母”与“子女”都应作*性解释,前者应*在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的父母,后者应*在成年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子女。
(三)扩充解释
这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例如,《*》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一词应做广*释,即不仅包括*和法律,还包括行*规和地方性法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23:27
这个问题没有统一标准答案的
要找“正确答案”就看老师统一订购的教科书
如果想了解别的看法
建议看尼尔麦考密克的《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
孙斯坦的《法律推理与*冲突》
列维的《法律推理引论》
......
中国教材上写的那些基本都是rubbish
得罪勿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