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07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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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6 10:59
被判处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 拘役 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 社区矫正 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 刑罚 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 死刑 或者 死缓 执行未 减刑 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 监外执行 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 1.哺乳期一般一年,这一年就在监外执行,可低一年刑期。 2.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监外执行能够折抵刑期。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符合 暂予监外执行 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