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失性辞退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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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7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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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0 15:59
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如下: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员工被辞退分以下情形赔偿:
1、无过失性辞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违法辞退,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不需要赔偿;
3、违法辞退,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综上所述,无过失性辞退,即在劳动者本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在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其他的条件,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领取失业金;如用人单位不愿提前通知而欲径行解除合同的,必须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才能解除。总之,提前三十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是必须选择其一的,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