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抬高的意义,优势,劣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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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3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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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1 16:56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意义
起征点“一刀切”存有争议
主持人:因为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样,那么这次个税改革起征点“一刀切”是否合理?
靳东升:相对而言,实施统一的扣除标准更合理一些,符合公平原则,这也是国际的惯例做法。因为这样最大的好处就是便于国家管理。
而一旦实施各地区的起征点的上下浮动,各地区往往就会不受任何制约,往往会超过浮动的范围,使地方财政收入受到影响,从而加大贫困和富裕地区的差距。
孟天运:我认为,实行统一的个税起征点有失社会公允。目前,全国的各地区经济、收入等方面差距比较大,发展不平衡。例如,山东省的人均收入与山西省相比,要高出不止一倍。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统一的起征点,就不利于社会平衡发展。
朱金玲:个税起征点应允许各地方在一定范围的浮动。个税一个十分重要的功能正在于调节*差距,平衡二次分配。个税起征点,起征点与经济发展保持“同步前进”,才能缩小各地区居民的差距。
孙炜:此次拟调的起征点并没有体现税收发展的公平,应该再高一点。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再实施“一刀切”将有失合理。目前,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免征额应顾忌各地差异。我认为,应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物价指数的不同划分不同类型的地区,确定一个起征点的参考基数,再由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在1500元的基础上,实行一定范围内的浮动。
个人所得税改革势在必行
主持人:这次个税改革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进行的,有哪些因素促成了这次个税改革?
靳东升:个税改革势在必行。本来个税起调节收入平衡作用,现在老百姓的负担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起征标准是1980年制定的。25年过去了,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远远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如果再按照原来的标准来征收,显然导致了老百姓税负的明显加重。
孟天运:当今,中国面临最大的社会问题,就是中国*的分化。财政部近日发布的报告称, 近十多年来,收入分配的差距不断扩大,*分化加剧。基尼系数达到0.447。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0.4,说明*差距过大。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有效手段之一,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主要是减少中低收入者的税赋负担,调节社会公平。
朱金玲:个税调整的意义还在于改变工薪阶层是纳税的主体。去年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字显示,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0多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体,这与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调节*差距的初衷相违背。
孙炜:目前国内个税最大的弊端在于现行税制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没有起到调节社会公平应有的作用。首先,工薪阶层税负过重。如今国内工薪阶层月薪3000元~5000元里面增加了很多的支出内容,如住房公积、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养老保障,这部分月薪实际上对许多工薪阶层仅够维持生计用,但目前税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标准来对他们征税。
其次就是调节的重点对象有失偏颇。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本不是个人所得税要*的对象,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再次,有逆调节的嫌疑,二次分配处于一种“倒流”状态中。长期“倒流”下去,只能是富人愈富,穷人愈穷。
财富意味着更多的社会责任
主持人:这次个税改革加强了高收入人群的监管,要求他们自动申报,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次变动?
靳东升:征税个税,就是基于调节*差距,平衡社会的目的。富人占用了社会资源创造了财富,就更有义务缴税,再由*来分配,用于周济穷人,给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平等的竞争机会。
孟天运: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也是一种责任。只要你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你就应该纳税。当然,对于生活拮据,享受国家救济,也就是在贫困线下公民,就可以不用纳税。这也就是个税设立起征点的意义所在。
对于一个人社会责任来说,富人应该更有“多劳多得,多回报”的意识。因为富人是在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占用大量的空间、动用大量人力的情况下,积累起来的财富。 富人缴税不应该是强制性的,而是靠自觉性。
朱金玲:一个国家的民主、法制、文明程度直接反映在公民的纳税意识上。目前,我国的税法制度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还不完善, 企业和个人偷税漏税情况严重。
在中国,富人纳税少甚至不纳税,似乎已成普遍的社会现象。富人阶层作为社会的强势阶层,具有很强的纳税能力,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回报社会。
孙炜:在发达市场经济中,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有之义务。你只要获得收入,就一定会想到自己应该纳税多少。在我国,由于社会信用、个人信用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等,还有待完善。再加上公民的纳税意识还相对薄弱,使得个税的征收多少带有强制色彩。
更多的财富意味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在发达国家,与税收相关的捐赠制度可以得到相应回报,如企业和个人捐助慈善和公益事业则可以获得免税的待遇。今后中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培养富人捐赠的积极性。
高税收应带来高福利
主持人:我们享受的社会福利和高赋税是相对应的吗,有没有差距?
靳东升: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分阶段进行的,但最终的目的是使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体系完善,更好地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也就是说,高税收应该反馈于社会,给老百姓带来相应的高福利。
孟天运: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反过来*也应该给纳税人提供有关的公*品和公共服务。因为通过征税*可支配的收入就多了,当市民有生活需求时*就应该提供一定的服务。如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实行了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改革,这使老百姓身上的承受负担加重。国家就应该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支付。应该让老百姓明白我交的税都用在什么地方了。
朱金玲:税收应该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只起到了调节城市工薪阶层收入的作用。即便是在这个范围内,也仅仅是对高工薪者的高税负征收,而缺乏相应的社会回报。在北欧等一些高福利国家,虽然税收高,但并不成为百姓的负担,相反老百姓能从这种“高税收高福利”的*中获益。
而目前我国老百姓在教育、失业、就医、住房等主要的生活福利方面,缺乏这种税收调节带来的受惠感。
孙炜:目前,大家更关注的是起征点的多少,我认为一味的追求起征点已经毫无意义。目前个税法修改面临的一个困境,就是与税收相对应的社会福利改善。其实,个税免税额度的多少并不重要,关键是高税收是否能够给老百姓带来较高的社会福利待遇。也就是刚才朱总所说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调节*差距不能仅靠个税
主持人:这次个税改革怎样才能担得起使“社会公平”的重大使命?
靳东升: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是个税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这也为个税实现综合与分类结合的税制奠定了基础。把综合计征和分类计征相结合,最恰当的方法是把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5个项目列入综合征税,而利息红利、偶然所得等其他所得仍实行分类征税。 目前,西方国家都实施综合计征和分类计征相结合的税制,这种征税的方式将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社会收入分配的平衡。
孟天运:鉴于还存在很多社会问题,个税改革的方向要在“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基础上,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个人所得税制。随着条件逐步的成熟和征管条件健全以后,通过多环节、多税制的体系建立起来以后,才能有效地达到对个人收入差距的合理调节。改革的方向应当由收入所得税逐步过渡到收入与财产税收相结合,即不仅对于收入部分征税,对于财产的存量部分也征税。
朱金玲:实际上,要真正缩小*差距,减少工薪阶层税赋固然重要,但从平衡社会分配的角度说,如何将高收入者纳入更加严格的税法监督管理范围才是个税调整关键所在,也是个税改革的最终方向。
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征管方面研究措施、引进新手段,加强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重点纳税人、个人投资者等独立纳税人的管理,完善重点纳税人建档制度,以尽可能地缩小*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孙炜:调节*差距不能仅仅靠个税。目前我国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比较少,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等财产行为税,尚未形成一个系统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体系。为此,需要在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基础上,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对高收入者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进行双重税收调节,健全房地产税制,建立社会保障税制,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建立健全城镇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消费税税制。
相关链接
青岛2004年个税收入
2004年青岛个人所得税收入130970万元,首次突破10亿元大关,比前年同期增收34055万元,同比增长35.4%,比地税收入平均增速快了14个百分点。
分类型个人所得税情况
从分行业实现的个人所得税情况看,制造业、商业、仓储及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这四个行业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源,入库税款70389万元,占全部收入的53.74%。其中制造业入库税款41885万元,比前年同期增长51.81%;商业企业入库9943万元,比前年同期增长7.52%;另外,仓储及邮政业入库税款9409万元,比前年同期增长39.4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入库税款9152万元,比前年同期增长27.38%。
从经济性质实现的个人所得税情况来看,民营经济依然保持较快增长势头。其中私营企业入库税款6832万元,同比增长67.7%;个体工商户入库税款15542万元,增幅为40.7%;有限及股份公司入库税款36777万元,增幅为51.2%;涉外企业入库税款35229万元,增幅为22%。
从分税目情况来看,工资薪金所得依然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收入额为90526万元,比前年同期增收20522万元,增幅为29.32%,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为69.12%,比前年同期下降了3.12个百分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入库税款14345万元,增收5632万元,增幅为64.6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入库税款13232万元,增长1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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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1 16:56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的思考
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再次牵动了大众的神经,全国*常委会23日已经开始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根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的有关数据测算,将工薪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2000元/月后,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比例将由目前的50%左右下降到30%左右。另根据有关数据测算,此举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 在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大幅提高的前提下,将个税起征点由以前的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应当说体现了一定的*尊重,同时也表明了*对民生的重视。虽然说两年前才刚刚将800元/月的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月,但在工资收入增加、物价普遍上涨的现实背景下,国家有必要调整税收*,照顾中低收入者。毕竟税收的管理要与社会发展的形势同步,而不能将其简单地等同于“赚钱”。
不过话又说回来,2000元的起征点离民众的心理预期还是存在着不小的距离。特别是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而言,2000元的起征点根本难以体现个税的二次分配调节作用。我们理解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基于此,个税起征点不可能一步到位地大幅提高。但以当前的经济现状来说,2000元的标准未免显得太过于保守。其一,近几年居民收入增长幅度较大,与之相比,税收起征点并没有表现出水涨船高的态势;其二,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个税将少收300亿的说法没有说服力,个税收入逐年增长已是不争的事实,不会随起征点提高而减少。
如果再进一步追问,其实个税起征点的背后,更多地折射的是我们的税收管理问题。长期以来,税收部门更多地只是站在部门利益的立场上来征税,而不是以服务民生、协调社会发展的思维征税。而且现在更有一种倾向,但凡某个领域出现什么问题,似乎征税就是唯一的解决良方。于是我们看到,很多奇怪的税种在现实生活中真实地出现。为了解决房价高涨问题,我们出台了大户型保有税;为了抑制过热的股市,我们提高了印花税……结果如何呢?不用说谁都知道,税收并没有解决问题,只是增加了财政收入而已。
没有人会否认纳税的合法性,但问题是当公众依法纳税时,税务部门往往没有表现出相应的税收征管能力。他们在增加新税种时,只考虑征收,很多时候却忘了自己所承担的义务。比如说,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要主动申报纳税,其实哪些人年收入12万元以上,税务部门比谁都清楚,为何还要纳税者主动申报?是一贯的官僚做法让他们懒得调查而习惯了坐等上门吗?再比如,炒股收入要上报,倘若此举是为征税做准备,可是股市进进出出,盈亏到底如何纳税,税务部门可有相应的征收能力和对策?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来,国家在减轻税负上做出了不少努力,农业税的取消、利息税的减少就是明证。但如果税收观念不转变,征税能力不提高,个税再怎么调整,也难见成效。在这方面,很多*部门已经率先作出了转型,他们在听取*、职能转变上,表现出了现代执政的理念,但愿税务部门也能尽快转变观念,以服务而不是“收钱”的思维,来调整个税,来征收所有的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