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3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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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9:53
二者的区别之处:
(1)在我国法律允许的收费权质押中,质押标的物是收费权这一权利本身,如果债务人违约,质权人可以通过直接取得收费权的方式来实现质押权。而账户质押中,质押标的物不是账户本身,而是账户中的资金,如果债务人违约,账户本身由于不具有可转让性而不能被质权人取得。而只能通过控制收费账户的方式确保质押权的实现。
(2)二者在法律效力上也存在区别:某些特定种类的收费权质押是受到我国法律认可和保护的质押方式,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之后,这种质押关系可以对抗第三人;账户质押是银行在业务实践中为满足客户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民间质押方式,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在各银行间也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方式,尚未形成惯例,因此,这种质押关系在法律效力上无法对抗第三人,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质押。
二者的共同之处:
(1)收费权质押与账户质押虽然都是作为一种贷款担保方式而被银行采用,但在贷款操作中,债务人通过收费所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实际上是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而不是第二还款来源。
(2)由于收费权的价值并不表现于权利证书上,而是依赖不动产资产能够带来的资金收入,因此,为防范收费流失的风险,贷款银行往往通过对收费权账户的监控来保障收费权质押的实现,这一点与账尸质押的操作方式相同;在收费权质押合同和账户质押合同中,贷款银行往往与出质人约定,出质人应在指定银行开立账产归集该收费权项下的所有资金,指定银行代质权人进行日常监管,并定期向质权人通报该账户内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对出质人单笔资金支用数额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征得质权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予以办理支付手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