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16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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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30 02:38
《*》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