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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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8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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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4 22:21
第一条 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其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自治区*统一领导全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州(地区行署)、市*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各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治区*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执法的组织,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其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法制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级*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法制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三)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情况;
(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有规章制定权的*制定的规章和各级*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法制机构备案;各级*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分别报送本级*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行政执法情况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应当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查处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县级以上*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对行政机关执法中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纠正查处;
(四)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各级*所属工作部门作出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罚款、没收财物数额较大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为,报送上一级*或者本级*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六)县级以上*在其职权范围内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措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及其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有权查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各级*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上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对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查询,应当及时办理、答复。第十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本级或者上级*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二)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责令其限期履行;
(三)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执法不当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四)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五)*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本级*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六)行政执法争议,由共同的上一级*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决定。第十一条 *或者其所属工作部门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活动,未按第十条规定作出处理的,上级*应当责令其及时作出处理。第十二条 在执法监督中,对需要作出监督处理的事项,应当制作执法监督处理文书,并及时送达。
被监督机关应当在收到监督处理文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的*或者其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