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05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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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3 09:0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从该解释规定,继续施工不影响查封财产的价值,但建议慎重处理,及时与承办法院的法官沟通,最好是提供担保解除法院查封.确保资金安全第一,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累。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3 08:57
大部分查封情况下是可以的。特别是诉讼阶段的保全查封,仅是不许转让该财产。并不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