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20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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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4 10:36
刑法很多罪名的词语很好地概括了犯罪的罪状(刑法条文所描述的犯罪行为),比如说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敲诈就是带有欺骗、威胁的意思,勒索就是无根据的取得钱财。这样通俗的解读刑法我相信普通读者亦不难理解。学好汉语,是正确理解法律的基础。如果语言文字不过关,是做不好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严谨应该成为法律人的品格。 ——姜杰律师
本案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申诉时已提交了一份辩护词《法律是法律人评判案件的共同的准则》。
本篇辩护词是在江苏省高级*申诉提交的,江苏省高级*没有举行听证。
颜廷忠敲诈勒索案申诉阶段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受申诉人颜廷忠委托,受北京市尚剑律师事务所指派,代理颜廷忠敲诈勒索一案申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申诉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
颜廷忠敲诈勒索案,是一个因经济纠纷没有得到合理解决,申诉人通过举报承包人(案件被害人)偷漏税,上访举报阜宁县罗桥镇主管砖厂发包的领导,来促使经济纠纷解决引起的案件。
该案于二零一零年九月二日,阜宁县*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撤销的案件,在没有被害人再次提出控告,亦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被阜宁县*启动侦查。这是为什么呢?因为颜廷忠多次到省里及北京上访,给地方*制造了“麻烦”。
原审在事实的认定,程序以及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辩护人已在《刑事申诉状》(详见《*缘何以无罪证据判无辜者有罪?》)中归纳为:6个方面认定事实不清;2个事实的证据相互矛盾;6个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2个原审未认定证据(*裁判文书)会影响判决结果,法庭也应调查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此外,还提交了一份新证据,来进一步证明申诉人无罪。在这里不再赘述。
本案的证据可以确定以下基本事实:
1、 所有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都可以证明:申请人举报被害人偷漏税在前,被害人通过中间人找申诉人协商赔偿在后。税务局找被害人调查税案后,被害人通过中间人朱学成、张晚芝主动找申诉人协商赔偿的。
2、申诉人在举报被害人之前,既没有联系过被害人,更没有对被害人说过你们不给我赔偿我就举报你们偷漏税之类的话。
3、申诉人因经济纠纷案件赔偿判决结果不服,在二审判决10万元赔偿之后对判决不服一直在通过各种渠道谋求解决,包括申请再审、案件申诉、上访,来主张经济赔偿权利。
4、被害人因偷漏税事实存在,已被税务机关处罚。
一、申诉人颜廷忠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威胁和要挟在汉语里都是保持一种“势”,而不是“态”。“势”是可能发生而未发生的,“态”则是已然发生。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是:用来威胁和要挟的行为并没有实施,但告诉被害人如果不给钱就要实施威胁、要挟的行为,以迫使被害人就范。一旦被害人给了钱,犯罪嫌疑人并不一定去实施威胁、要挟的行为。这就是敲诈勒索罪的“敲诈”之意。
就本案来看,我的当事人颜廷忠在举报前,没有通知被害人,更没有以举报被害人漏税相要挟的行为,是直接去税务局举报了被害人的漏税行为。因此所谓敲诈勒索是不存在的!
二、申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更不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1、2007年7月6日,盐城市中级人民*申诉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判决后,申诉人获得了10万多元的赔偿,但颜廷忠认为该赔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一直坚持申请再审,到案发时(警方在案发经过说明中称被害人报案是2009年1月17日,但未见报案原始材料)颜廷忠与被害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申诉案件还没有最终结果,直至2009年2月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驳回颜廷忠的再审申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远院于2008年3月15日(2008)苏民一监指字99号《通知》通知颜廷忠“现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立案审查”。
2009年2月4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2008)苏中民二监字00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再审人颜廷忠的再审申请。
2、被害人在得知颜廷忠举报他们之后,开始也没当一回事儿,直到他们向税务局工作人员打听得知会有很重的处罚,所以才找中间人张晚芝、朱学成出面调解合同纠纷,在调解过程中颜廷忠认为对方至少还应给他10万元是可以接受的,对方一开始只同意给5万元,最后经调解答应给7万元。颜廷忠应被害人要求为他们出具了一份说明,说明是由被害人起草,由颜廷忠签字的。由被害人拿着“说明”交税务机关去“说情”。
上述赔偿协议的达成,即便有被害人迫于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因素,但仍是基于申诉人与被害人之间真实存在的经济纠纷,这与无缘无故勒索他人财物是有本质区别的。原审*以民事判决为依据,认为判决以外的价款的取得即是非法占有的逻辑是错误的。本案这种情况最多被认定为受胁迫的民事行为。
3、苏州市中级人民*受理颜廷忠再审审查立案后,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时间晚于双方协商达成赔偿7万元口头协议的时间,因此被害人刘志卓在询问笔录中,当询问人问他“颜廷忠又是何时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的?”刘志卓答:“我们给了7万元把他后,本以为跟他之间的事情彻底了结了……”。从上述问答也能证明双方是就经济纠纷案件达成的7万元赔偿。详见阜宁县*2011年10月7日对刘志卓的询问笔录第七页,笔录照片附后。
三、原审程序违法原审*试图补救,但仍捉襟见肘。
2012年在辩护人代理本案向盐城中级人民*申诉时,申诉状提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的六个方面。其中第1项提到:“如果是已经撤消了的案件重新侦查,那么必须重新立案,因为原案已在2010年9月2日,阜宁县*做出阜公撤字(2010)02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后结案。*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阜宁县*的起诉书都载明本案是2011年9月30日立案侦查,在原案结案后重新立案侦查前,*机关调查取证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原审为回避刑讯*供的问题,判决书是把再次启动案件与此前的侦查程序切断的。
为回应辩护人上述质疑,阜宁县人民*2013又向申诉人下发了(2011)阜民二初第0134号裁定书,把拘留时间从2011年9月30日改为2009年2月27日,这样就把此前刻意切割掉的案件连到一块,然而却又刻意回避掉了2010年9月2日撤销案件的事实。
据此裁定,那原审*就回避不掉申诉状提到的程序问题的第2项:“如果如阜宁县*刑事*大队《案发经过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所说,该案起源于2009年1月17日,阜宁县罗桥轮窑厂承包人李树顺报案,是原案的延续,*机关对申诉人刑讯*供怎么能说与本案无关?那2010年9月2日撤销案件有怎么解释?”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申诉人颜廷忠客观上无敲诈勒索他人的行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本案程序存在多处违法。因此,不够成敲诈勒索犯罪。其举报违法行为的行为不仅不应当处罚,而且应当得到鼓励。辩护人希望江苏省高级人民*依法裁定本案重审。
以上辩护意见望采纳。谢谢!
辩护人:律师姜杰
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