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有过一次吸毒史,能否参加村委换届选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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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1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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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3 22:01
五年前有过一次吸毒史,不能参加村委换届选举。
不能作为村委会换届候选人的有:
1、欺压村民、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黑恶势力等的;
2、思想消极,传播相悖言论的以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
3、被判处刑罚且表现不好的;
4、加入了邪教组织,从事或者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5、有受到过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监察的;
6、指使或者参与他人以欺骗、贿赂、威胁、暴力等违法手段拉票的;
7、现任村干部一年中半年以上不履职的以及原村干部近三年内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或者责令辞职的;
8、长期无理上访或者组织、蛊惑群众来访,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9、道德品行低劣,不孝顺父母,不履行法定义务,涉黑涉恶,群众影响较坏的;
10、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