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构成抢劫罪的原因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21 19:58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7 00:01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972-974页:
抢劫罪中的暴力只能是最狭小的暴力。这种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并要求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胁迫方法,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这种胁迫也应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恶害是指对被害人生命、身体、自由的加害;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的内容进行威胁的,不应认定为抢劫罪;以损毁更高价值的财产相威胁,要求被害人交付财产的,也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恶害的实现必须是行为人能够左右或者佯装能够左右,而且使得被害人信以为真的。例如,向被害人声称如不交付财产会遭天打雷劈的,不属于胁迫。
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最典型的是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只是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值得研究的是抢劫对象变更的情形。德国的判例认为,如果行为人取得的财物与其打算取得的财物完全不同,由于缺乏目的关系,对所取得的物只能认定为盗窃。本书认为,只要是客观上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而取得财物的,均应认定为抢劫既遂。
P1018页:正确处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关系。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的暴力、胁迫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因此,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加害被害人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