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与伤情鉴定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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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1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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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0 10:43
一是两者的概念不同:
所谓伤情是指受伤害的情况、情形、程度。
所谓伤残是指身体受到了一是损害,伤害;二是形成了残缺,残破;三是因受伤达到了残废状态。
二是两者的延伸指向不同:
提及伤情就会延伸到伤情鉴定——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提及伤残就会延伸到伤残鉴定——伤残鉴定即伤残程度鉴定,临床法医鉴定项有:
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 I 级伤残至 X 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三是相关的功能不同;
伤情、伤残鉴定的结果的功用是不同的,可以说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两回事。伤情鉴定是确定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而伤残鉴定是确定受害人得到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