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21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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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1 09:04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支的行为。《*支管理法》 第16条规定:国家对制造、销售民用*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本罪的行为方式根据本法第126条规定,具体表现为下列几种:
1、超过限额制造*支。
“超过限额”是指超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制造或销售*支的年数量指标或任务。
2、超过限额销售*支。“销售”除包含销售的意思外,还包括配备的意思,即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范围向特定的对象进行销售。
3、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支,即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擅自改变*支的性能、结构进行制造。
4、不按照规定的品种销售*支,即不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进行销售。
5、制造无号*支,即不在*支指定部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种代码和**门统一编制的*支序号。
6、制造重号*支编制的同一*支序号铸印在两支或多支*支上,换言之就是两支或多支*支使用同一序号。
7、制造假号*支,即在*支上使用**门根本没有下达的序号。
8、非法销售*支,即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销售*支。
9、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支。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有以非法销售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此目的,则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