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20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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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3 13:04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要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6.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如你所说的,应该是算第1种情况吧?那么不做收入处理的话就是偷税了……除非有合同约定,就会有另外的考虑,但是要不能违反税法的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3 13:04
按*条例规定:货物发出时产生纳税义务,次月申报纳税。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5.6月份没有做收入补查出,按偷税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如果在7月全部已申报纳税后,被发现的,只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