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29 07:24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9 10:01
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侵犯的客体均是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均属于“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到伤害,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要分清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的区别,首先要弄明白法律立法的原意。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是指一种行为,即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但在实践中有许多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用殴打他人表述不尽合理,如用车撞、驱使动物伤人、设置陷阱伤人等,这些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很难用殴打他人来表述。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故意伤害行为,以弥补原来立法的不足。 在以往实践中,一些较轻的殴打行为(如扇了一个耳光、打了一拳)并没有达到轻微伤害标准,依据原来的法律就不能进行处罚,使得许多案件处理不下去,被侵害人很不满意。而故意伤害从字面意思理解应是对人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不包括较轻的、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原来一种“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行为,表述为“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更加科学、合理。因此,从上述立法意图来看,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是两种相对独立的行为,两者是有区别的。 殴打他人必然造成民事纠纷,严重的可以导致故意伤害罪,一般来说,只是普通的拳打脚踢可以认定为殴打他人,如果使用武器如刀械、棍棒等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就属于故意伤害了,两者的量刑标准和依据并不一样,在司法认定时,应当结合搜集的证据和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进行准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