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出租房屋新政:超过12平米的起居室可隔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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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8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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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29 03:54
5月1日起,《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共5章31条,在出租房屋居住面积和人数要求、“群租”管理、消防设备配备、电动车集中充电停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当以一间设有外墙窗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以下统称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 卧室和使用面积不满12平方米的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
起居室(厅)允许隔断出租的,应当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隔断后应当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指明,县级市(区)*规定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除外。
《条例》同时明确,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出租的每间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出租的每间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但是,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出租房屋内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条例》明确了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6种情况:1.属于违法建筑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经依法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用于居住的; 4.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其他情形。
在消防安全要求上,《条例》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窗户和阳台确需安装金属栅栏等设施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不得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 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民自建低层、多层出租房屋,应当在二层以上的每层设有外墙窗户的部位至少设置一部用于公共逃生的软梯; 三层以上的居民自建多层出租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结构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金属楼梯等。
出租人应当在出租的每间居室配备防烟雾口罩、报警哨、手电筒。 房屋出租给两户以上承租人的,出租人应当在出租房屋内配置至少两具3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者相应量的其他灭火器。 出租房屋内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每间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在公共区域安装应急照明灯,并在每间居室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 《条例》鼓励出租人为居住在高层的承租人配备自救呼吸器。
随着上述《条例》的正式实施,2008年3月3日苏州市*制定的《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