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3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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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7:16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 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 重新就业的。因为重新就业后,失业人员的身份便转变为从 业人员,不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所以不能再继续享受失业保险侍遇。(2) 应征服兵役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 件的,可以应征服兵役,根据有关军事法律、法规、条令享受服役和生活保障,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3) 移居境外的。失业人员移居境外,表明其在国内没有就业意 愿,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而且其在国外是否就业不好证明,故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在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中断,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存续,待重新就业后,应当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5年可以从享受失业保险直接过渡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按其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5)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之一就是促进就业。因此,失业人员积极响应配合*提供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尽快实现就业是其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和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和培训的,应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般来讲,无正当理由拒绝介绍的工作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7:16
再就业、参军、移民、退休的,以及没按社保局规定按月签到的,失业金停止发放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7:17
第四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