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3 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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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3:34
俺来回答:追答继续解答:
如楼主所言,如A直接向消费者开具*,且C只承担运送的角色,那么最好由B平台向A打款,而不应经过C再将货款支付给A。因为从销售事项的全过程来看,谁付款向谁开票,本身A向消费者开票,但收取了C转付的货款,这个行为严格来说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请看 财税字[1994]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法规的通知》第五条 至今未失效。
请注意,只有同时具备(一)、(二)、(三)条,方可不算销售。
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