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19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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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4 10:00
某楼盘在销售的时候,为了促销而推出楼盘回购计划。开发商承诺,如果购房人在收房后两年内提出要求,开发商就无条件将该房屋回购,不仅退还购房人全部已付房款、已付按揭贷款本息,开发商还要承担剩余贷款的本息。 近日,一位购房人张先生因为事业不好还不上贷款本息,就真的提出要开发商回购的要求。开发商也答应了,双方还签了协议。可是这个时候开发商却由于经营不善,没有钱给张先生,只能分期付给他。当然,开发商也就更没钱归还银行剩余按揭贷款本息了。 张先生以为这件事情到此告一段落,剩下的事就等开发商去办吧,没想到银行找上门来要求张先生赶紧还钱。张先生表示自己与开发商之间已经没有合同关系了,因此自己有权解除贷款合同,银行应该找开发商要钱。但是银行说,张先生根本没有这样的权利。 张先生有没有权利解除贷款合同,还要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谈起。 此前,我们曾在晚报上发表文章介绍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说实在的,这是目前国家解救房奴的最大善举、最好*。 首先,楼盘回购肯定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此回购这个合同条款才生效,否则,连楼盘回购本身也根本就是无效的了。 那么,这种楼盘回购方式,是否属于合同撤销呢?也不太像。因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其实只有三种合同,当事人一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三种合同就是:(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看来看去,楼盘回购都不符合这三种合同之一。可以肯定,楼盘回购的方式不能构成合同撤销情形。 我认为,根据《合同法》之规定,这属于解除合同的一种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楼盘回购,从效果上看,完全解除了开发商、购房人双方的债权债务。并且,只要购房人提出这样的要求,开发商就无条件照办,因此显然属于当事人一方的形成权,并不存在双方协商的必要。而开发商退还购房人的购房款项,显然是把双方之间的关系恢复原状,恢复到双方间没有签订合同时的状态你的房还归你、我的钱还归我。 这些情形,都符合《合同法》解除合同情形的种种特征。所以,我认为本案中2年内楼盘回购,实际上是一种双方约定期限的合同解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