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18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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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5 21:00
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主体是什么如下:
在我国可以依法举办学校的主体有国家、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国家主要是指能够代表国家意志的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各级*(*及其所属的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乡*及其附属的教育行政机构)。
不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全国*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司法机关(*机关、检查机关、*)。
申请办学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