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16:3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1:54
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1993年11月5日**、*《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1996年6月1日**《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由于“四荒”治理开发投资回收期长,风险大,必须有长期稳定的*。允许“四荒”使用权一定50年或更长的时间不变。——1998年11月7日*《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1999年12月21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发放权属所有证明。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采取多种形《推进退耕还林。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2002年4月1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措施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