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能不能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要件?有什么依据?2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1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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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7 08:25
行政处罚不能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要件
行政审批又称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行为由《行改许可法》调整,就目前而言,行改许可法及其他法律,行*规均没有将行政处罚作为许可前置条件的规定。
行*系公法,应按法无授权则禁止的原则,即只要法律没授权,则禁止行政机关行使无法律授权的职权。这一点与私法上法无禁止则允许恰恰相反。
既然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处罚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行政机关就不得将处罚作为许可的前置。
虽然说有个别行政机关制定有处罚作为许可前置的规范性文件,如原环境保护部*曾下发过《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该文件规定: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但我觉得,这个文件是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环评审批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部门规范性文件无权擅自设定环评审批的条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7 08:26
行政处罚一般不能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要件,其依据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其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为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等。
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他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7 08:26
首先,此两者为两属关系,如无法律明文规定,不可增设审批的前置条件,当然包括不得将处罚结果作为前置条件。
其次,处罚与审批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执行的是不同的程序,相互之间应当互无影响。即使核发了行政许可,其未经许可的作为的违法事实是存在的,应当不影响处罚程序。
最后,如系对未经许可的作为进行处罚,相对对申请行政许可应当视作积极改正,更应支持。若其条件具备,当然应当予以许可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7 08:27
完全不搭的
凑字凑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