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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属于谁所有?10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1 21:08

我来回答

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21:36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21:37

自己家的宅基地和自留地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

对于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的继承解释如下:

一,*:不能处置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自用或者出租),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和继承不行)。

宅基地是具有福利*,农民获取的途径是向村委会申请是无偿的。所以按照这个道理来说,当宅基地使用人死亡时,则村委会有权利收回该土地,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不属于个人。

二,土地管理法:未明确是否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条件下,强调土地必须依法转让和必须有偿使用。

那么,啥是有偿使用,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所以,其继承的前提必须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本条例的规定和主旨就是要依法有偿使用土地。如果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向土地所有者缴纳了未来若干年土地所有权价款的,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有效年期内有相对的处置权,其土地使用权是完全可以继承。

但麻烦的问题在于,*的*,宅基地是村集体给农民的福利,是免费给农民用的。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民往往不是无偿取得,而是有偿获取。

那么在法律上又如何认定农民的宅基地是有偿还是无偿取得呢?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通过申请使用村庄内集体建设用地的方式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取得的宅基地只登记不发证,其继承的房屋不得改建,直至所继承的房屋自动灭失后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都不能直接继承,确需改建、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出租)所继承的房产,都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并以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继承法:没有明确

在我国《继承法》有关遗产内容的第三条中,没有涉及宅基地的内容,可见,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但是继承法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保护的。在现实过程中,也大都依照房随地转的原则处理,宅基地使用权跟着房屋一起继承。

四,物权法:参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物权法》在“用益物权”一编中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这是我国首次独立的制度安排,凸显了该权利的重要*,但农地圈确并没有看到起操作细则。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只是做了法律适用的衔接*规定,即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但问题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对宅基地使用权能否随房屋一起继承取得,是否有主体资格的*等问题并未明确。《继承法》第3条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中也没有列举宅基地使用权。

其次,法律之间存在矛盾。《继承法》与《土地管理法》的矛盾在于在继承发生时房屋所有权的允许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之间的矛盾。

到底以哪个为准?不知道!

五、其他部位和行业法规怎么说?承认继承!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据前述规定推断,第二类主张继承人基本有通过继承地上物所有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21:37

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据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21:38

我国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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