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册:你敢虚开发票那你敢承担这些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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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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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0 23:13
很多人的想当然的认为虚开虚开,自然是开具“虚假”、“不真实”的*才叫虚开*。这种想法不能说完全错误,但虚开的定义要比想象的大的多。具体什么叫作虚开*,什么算是虚开*的行为,非法持有*会有怎样的风险,想必都只是略知一二吧,那么就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赶紧进入本期沙龙,让我们的资深会计师刘灿带大家一同看看,这些问题吧!
什么叫虚开*行为?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非法出售*的行为
非法购买*,非法持有*的行为
所谓的虚开*是怎么一回事呢?
简单点说,虚开*,它分为虚开普通*和虚开*专用*。
虚开普通*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用于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利润减少,少缴企业所得税。
虚开*专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专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行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对虚开*、伪造*等行为,除规定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罚款外,在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还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也规定:“对违反*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违法行为究竟在什么情形下属于“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需要移送*机关处理?
下面我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就以下三种涉及*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构成犯罪标准及刑事处罚,试作如下解析。
哪些行为被人为是虚开*行为呢?我们该怎样解读虚开*的这个行为呢?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什么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这是虚开;
卖的是苹果,*开的是桔子,这是虚开;
卖了3个苹果,*开的是2个苹果,这是虚开;
卖的苹果5块钱一斤,*开的是7块钱一斤,这是虚开;
东西卖给了甲,*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
甲卖东西给乙,*却是丙开给乙的,这是虚开等等。
总结一下,*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即不仅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也属于虚开*的行为。举个例子,A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虚开*的行为。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才属于虚开*的行为,却不知道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也属于虚开*的行为。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这一条把中间人也纳入了虚开*的范畴,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业的,即以此为赚钱的方式,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充当“掮客”的角色,赚取中介手续费,这种属于知法犯法;另一种是恰巧知道有多余*的企业和缺少*的企业,以帮朋友忙的想法变成了介绍人,这种行为多属于不懂法所致。
但是不管懂不懂法,有没有收取介绍费,一旦发生此种行为,所必须接受的法律制裁是一样的。因此,千万不要介绍他人虚开*,以免好心办坏事,害人又害已。
虚开*需承担这些风险,这里我们将从税法和刑法这两个角度来介绍
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看了此条觉得,哎呀,那我虚开*获利50万以元上,最高也就罚50万,那不是还赚了吗?财税君只能说他太天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和非法代开*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和非法代开*,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同时,如果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偷税行为的,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虚开*罪〕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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