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过期食品如何查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2-15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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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0:17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二)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0:17
案情: 某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一家超市的货架上有几袋烤鱼片超过保质期。超市负责人解释称,该超市一贯诚信经营,此次发现的过期食品系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清理所致。争议: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查处?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超市的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所指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涉案的过期食品并没有售出,超市没有履行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的法定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处理。评析: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原因在于对《食品安全法》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理解不同。《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段监管原则,“经营”就是指流通环节中的“销售”。按照通常的理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指在货架上陈列待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实践中,经营者先进货再销售,一次售不完时储存逐步销售。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进货时食品在保质期内,但在保质期内没有卖出去;第二种情况是进货时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经调查得知,本案中的违法行为属于第一种情况。笔者认为,对经营过期食品行为应区别情况处理。如果经营者购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予以销售,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如果经营者货架上摆放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但进货时没有超过保质期且没有售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