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3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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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22:27
农村没有宅基地,可以申请宅基地进行建房,但是必须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可以申请);
2、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 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扩展资料: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一、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参考资料:宅基地_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22:28
农村没有宅基地,可以申请宅基地进行建房,但是必须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可以申请);
2、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 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扩展资料
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22:28
一、农村无宅基地申请建房,需要先申请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条 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审核后,报县*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扩展资料: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建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22:29
按国家*规定,满足宅基地申请条件就可申请。如果你家满足当地的宅基地申请条件,那就可申请,以下是杭州市临安区的宅基地申请流程,供参考。
申请流程
(一)建房申请。建房户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身份证明、原住宅权利证书、建房履约保证书、建房通用图集(或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等。
(二)村级审查。村(居)委会审查建房户的主体资格、原住宅处置、建房方案等。同时根据镇(街道)下达的计划建房额度经集体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期满无异议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由村级代办员组织材料上报镇(街道)审批。
(三)镇街审批。镇(街道)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进行联合初审,通过后 7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建房户的建房选址进行联合现场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按建房的不同用地性质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房户。
(1)对占用村庄建设用地的(包括原基拆建)。实地踏勘(选址)后,符合建房条件的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2)对占用林地的。根据林业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后,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3)对占用农用地的。实地踏勘(选址)后,由镇(街道)统一按农转用规定程序上报国土临安分局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农转用批准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四)定点放样。建房户与持有《培训合格证书》的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安全责任书,向村(居)委会缴纳履约保证金。经村(居)委会鉴证后报镇(街道)备案,并申请定点放样。镇(街道)对原住宅拆除或处置、权利证书注销或变更结果、邻里纠纷等情况进行确认,通过后到现场进行定点放样。
(五)砌基验收。基槽砌基时,村(居)委会应当现场监督,及时报告。镇(街道)会同基层国土所进行砌基验收、挂牌公示,现场检查是否按照要求挖槽砌基,同时检查建房用电用水情况。
(六)施工管理。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的跟踪管理,落实生活污水、环境整治配套建设。督促建设单位和建房户严格按审批的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七)竣工验收。建房完工后,建房户应向镇(街道)申请农房竣工用地、规划核实。镇(街道)应根据用地审批材料、图纸、乡村规划许可证等审批资料的要求,指导帮助建房户开展现场验收并对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情况进行核验,对符合审批内容的,出具国土、规划联合验收确认书。不符合审批许可内容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出具联合验收确认书。
(八)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户持用地和规划联合验收确认文件和测绘报告等材料,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22:30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