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人用担保人的物品担保是合法的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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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3:39
杭州周臻宇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您所指的物品是否为动产?(简单的讲就是非房屋、土地等财产)如果为动产:
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是合法的,法律上称之为"质押",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
1、债权人只有在质押物交付后才享有质权,如果没有交付单签订了合同,那么仅对担保人享有债务上的权利,即要求交付或者要求按照担保人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质押物交付给债权人以后,债权人即对该物件负保管责任,在该物件灭失时应当照价赔偿。
3、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留押”,也即在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仅可以将物件拍卖,用拍卖所得的款项先用于偿还债务,多余部分需归还质押人(担保人),绝对不允许将物件直接抵作债务。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咨询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3:39
1、借贷人用担保人的物品担保,只要担保人签订抵押合同,在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就是合法有效的。
2、《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42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由上述规定可知,抵押的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如果用《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还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借贷人用担保人的物品抵押,担保人应当与出借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如果用于抵押的物品是必须登记的,担保人还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自抵押登记之日起,抵押合同生效,如果不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或者约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