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三次土地改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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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9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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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02 08:45
1、实行“三七五减租”。意思是地主对佃农的租额不得超过全年收获的37.5%,所以简称“三七五减租”。当局是这样计算的:农田普通收获量中,种子、肥料和耕作中其他成本费用要耗25%,扣除这部分,余下的75%地主与农民平分,各得37.5%。所以就叫“三七五减租”。
此外还规定,地主出租土地,租期不得少于6年,期满必须续租,不得随意撤租升租,保障佃权的相对稳定。农业歉收时,地主应临时减免地租。同时对佃农也作了一些规定,如佃农地租积欠两年的总额时,地主可以撤佃。
“三七五减租”从1949年4月开始,根据当时的统计,因为减租而受益的佃农有近30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44.5%。“三七五减租”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由于租率下降,也导致了地价下跌。这为进一步实行土地改革创造了条件。
2、实行“公地放领”。台湾光复后,从日本人手里接收过来的耕地叫“公地”。从1951年开始,台湾当局将这些“公地”陆续卖给农民,地价为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量的2.5倍,为了不受货币贬值的影响,以实物计算,全部地价由农民在10年内分期偿付,不负担利息。
受领农民只要连续交纳10年地租,每年交纳的租额正好等于每年应交纳的地价,10年期满,耕地即归农户所有,公地放领到1961年办理完毕。
3、实行“耕者有其田”。为了防止地主隐瞒耕地,台湾省*从1952年1月到1953年4月将全省地主耕地进行重新丈量,登记造册。随后颁布了“实行耕者有其田法条例”,主要内容有:地主可以保留相当于中等水田3甲(43.5亩)或者旱地不超过6甲,
超过的耕地一律由当局征收后放领给农民;征耕地价也是按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量的2.5倍,当局用债券和股票的形式支付给地主。对于地主来说,“耕者有其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除按规定予以保留的土地外,其余全部征收放领。
扩展资料:
台湾土地改革能够顺利的原因:
1、台湾有工业基础,**握有日本留台产业,可以用作偿付地主的经费;而在1930年代的*,*党*则不具备这样的财力。
2、当时的**从*迁来,与台湾本地的地主阶级没有人情瓜葛,可以彻底执行“平均地权”的土地制度,而在1930年代的*,南京国民*与江南的大地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3、因为台湾有工业基础,可以将这些产业的股权补偿地主的土地价值,许多地主从此转入工商业,农业资本转为工业资本,这对于佃农和地主来说是一项双赢的制度,地主自然不会强烈的抵制土地改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在台的土地改革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02 08:45
*政权在*惨痛的失败教训,使之清醒地认识到,为了在台湾能够真正站稳脚跟,就有必要对台湾的社会经济关系,尤其是农村中的土地关系,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建立一个支持其统治的社会基础。
蒋介石到台湾后,认真总结了在*失败的经验教训。在研究了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和*的土改*后得出结论:太平天国以绝对平均主义均田,是农民小私有者的幻想,根本不可能实现。*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合理的,但“打土豪”,“分田地”,“没收地主土地财产”,侵犯地主利益是不可取的,因此决定在台湾实行温和的社会改良。
当时台湾的土地制度极为不合理,土地分配严重不均,56.01%的耕地为只占农村人口11.69%的地主和半地主所占有;剥削也极其残酷,其苛重程度一般达到农民收获量的5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70%~80%。为维持其在孤岛的*统治,在当时“中美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的策动下,*当局从1949年起,以和平渐进的方式,进行了一场较为彻底的土地改革。
*政权在*统治时期一直无法进行的土地改革,之所以愿意并且能够在台湾推动,主要是由于他们是从*逃到台湾岛的“新客”,与当地的封建地主阶级没有直接的利益瓜葛,土地改革不仅不会损害到统治者的经济利益,反而有利于其加强和维护统治的社会基础。
这次台湾土改分三步依次推进。第一步是“三七五减租”。从法律条例限定租额,地租不得超过全年主产品收获量的37.5%,减轻农民的负担。条例也保障地主利益,佃农按时纳租,欠缴两年地租地主可以解雇等。
第二阶段的“公地放领”,将从日本人手中接收过来的“公地”出售给农民,地价为耕地主要农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量的2.5倍,由承领农民分10年20期平均摊还,不必负担利息。
第三阶段是“耕者有其田”,地主可以保留*法定田地数额,超过部分一律由*征购转卖给尚未获得土地的农民,地价按耕地正产品的2.5倍计算,以实物土地债券(占70%)和公营企业股票(30%)作为补偿。实物土地债券由台湾当局委托台湾土地银行发放,年利率为4%,在10年内分20期偿清本息;公营企业股票是从日本人手中接收过来的四大公司(水泥、造纸、农林、工矿)的股票。
在本次土地改革中,农村地主的损益情况各有不同,其中大地主收益最大。他们从水泥、造纸、农林、工矿四大公司中,获取大量的股票,摇身一变,成为新的工商巨头,如台湾原来的四大封建地主——辜振甫、林伯寿、林犹龙和陈启清,就是依靠土地改革起家而成为台湾地主财团的实力派。辜振甫控制的“台湾水泥公司”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成为垄断岛内水泥市场的集团企业。同时,也有部分中小地主,在应征土地取得资金或股票后,转营工商业,其中不少因经营不善而被兼并,或趋于破产,甚至一部分地主将所获土地征购款挥霍一空,最后沦为普通农民。
在土地改革后,自耕农成为台湾农村中农户的主体,台湾农业从以佃农为主的生产体系,转变为以自耕农为主的生产体系。土地改革后,佃农因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而成为自耕农,耕作兴趣和投资意愿明显增加,对于农业知识和技术的需求更加迫切,因而积极参与农业推广组织举办的农业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改善活动,增加对土地的改良,从而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台湾的“总统府资政”李国鼎先生指出:“如果没有土地改革,台湾的农业发展将要缺乏推动力,在那时这种推动力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