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8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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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14: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