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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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0:14
公开审查的参加人员及责任
第七条 公开审查活动由承办案件的人民*组织并指定主持人。
第八条 人民*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
接受人民*邀请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称为受邀人员,参加听证会的受邀人员称为听证员。
第九条 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员、受邀人员、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经人民*许可的其他人员,也可以参加公开审查活动。
第十条 原案承办人或者原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阐明原处理决定或者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阐明复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员负责记录公开审查的全部活动。
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受邀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受邀人员的回避由分管检察长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对原处理决定提出质疑或者维持的意见,可以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经主持人许可,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问。
第十三条 受邀人员可以向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相关人员提问,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处理发表意见。受邀人员参加公开审查活动应当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