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有什么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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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7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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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14:59
虽然各种各样的新兴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发展壮大,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经受不住时间的考验,纷纷倒闭、退市。企业倒闭面临的最大一个问题就是企业的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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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3 14:59
所谓*性破产,其实质更接近于行政关闭程序,只是借破产法之名义行之,并利用破产法中“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的规定,免除了关闭企业的债务责任。它是计划经济残余影响的产物,与市场经济下的破产制度难寻共同之处。*性破产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与破产法立法宗旨不符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性破产所强调的是解决*面临的国有企业困难,解决失业职工的救济安置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两者差异甚大。取消*性破产,绝不是说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不予保护,相反,新破产法对职工劳动债权给予了较之现行立法更为充分的保护。但破产与社会救济毕竟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实行的是不同的原则。失业职工救济制度并不是破产法的组成部分,它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范围,所以不能规定在破产法中。破产法不具备解决社会救济问题的功能,硬让它承担的结果,必然会造成在救济安置失业职工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进而导致行政权力侵蚀司法权力,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违反担保法等法律法规
第一,*两通知规定,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即使已设置抵押等担保物权,其变卖所得也要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而不清偿抵押权人。这是违背担保法的,不仅存在行*规越权问题,而且将使债权人实际上没有任何办法可以保障债权的安全,对市场经济秩序会产生危险的破坏作用。
第二,*两通知规定,职工安置费用首先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支付,而对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划拨取得还是有偿出让取得未作区分,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属于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出让金和属于企业所有应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也未作区分。这是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是可以转让的,设定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在补交出让金后的部分,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第三,*性破产抛开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执行其出台时仍生效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现已废止)和现行有效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所有安置费用都由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这是不妥的。失业职工安置费用的绝大部分依法应由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这种做法也是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
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利弊
(一)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利弊
1、令债务人资产信息公开,最大限度分配债务人财产。
一般申请强制执行,*会调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但仅限于有登记的财产,即查名下是否有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如果没有的话,债权人又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只能终止执行了。但如果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就会产生清算组,然后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一个完整的调查,这样能清晰地了解债务人的状况,若发现其他客户拖欠债务人的债务,管理人可以追偿;若发现债务人股东未足额出资,可以要求股东补足出资;若发现高管对侵害公司的利益,可以要求高管赔偿等。
2、未取得强制执行依据,也可以参与分配
法律规定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就可以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理论上很快的。但实际中,证明上述情况要不须提供《清产核资年检报告》,要不须提供《终止执行裁定书》。债权人是很难拿到《清产核资年检报告》的,所以债权人还是要拿到《终止执行裁定书》,而这往往要经历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还要申请强制执行,当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才会出具《终止执行裁定书》。所以,实践中申请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也是比较久的。
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后再进行执行分配,一些未取得生效文书的债务人就不能参与分配,但一旦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对于未取得生效文书的债务人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因为可以“搭便车”参与分配。
3、有利于公平受偿
法律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当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程序就会平等地对无担保的债权平等地分配,但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还是可以针对担保物优先受偿。
4、追偿回财产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这就是说当债务人有欺诈行为时,*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此类行为或宣布其无效,并追回因无效行为所取得的债务人财产或财产权利。同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权非法取得的企业财产,管理人也有权追回,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利益。
5、但是可能发生,债权人走执行程序能部分受偿,但是走破产程序的话,因为要先扣除破产费用(破产费用一般比较高),然后其他债权人也申报了债权,最终要和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很可能最后得到的受偿比走执行分配程序得到的受偿少的情况。
(二)债务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利弊
债务人宣告破产后,若无财产分配,就可以注销了,或者分配财产完毕后也可以注销了。一个企业法人注销了,意味着这企业不再存在了,对之前所产生的债务就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了。
若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乘*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高消费行为;但若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清算,宣告破产了就不须再承担责任,也没有什么*。但是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另外,企业法人自行清算的,要是股东等自行担任清算组成员的,要注意如果发现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否则清算组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都有利有弊,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真的要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对债权人来说,要衡量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成本,考虑是否能受偿。对于债务人来说,要改变思想观念,不要觉得申请破产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要知道申请破产也是保护企业、减少亏损的方式,特别是企业破产并不会影响个人资产,前提是两者之间没有*在一起。建议企业老板重新认识破产的意义,规范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不仅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公民个*益的防护墙。但如果 “假破产、真逃债”的,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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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3 15:00
虽然各种各样的新兴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发展壮大,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经受不住时间的考验,纷纷倒闭、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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