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13:0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04:30
密尔在《论自由》(OnLiberty)中通过厘清“群”“己”权界,来谋求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密尔把社会控制和个人自由之间的界限概括为: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为,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这一界限可以概括为“不伤害”,“不伤害”实际上是一体两面,既界定了个人自由的界限,同时也界定了社会控制的界限。对个人来说,不能伤害他人或社会整体的利益;对社会来说,除非某一个体的行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伤害了他人,就不得任意干涉;对*来说,作为社会整体的代表,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行政权力也必须符合“不伤害”原则。“不伤害”原则确立了*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行政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也确立了“自由的要义”:严格划定个*利与*权力之间的界限,举凡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去追求自己喜好的目标。
首先,厘清个人自由的范围。密尔提出“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自由在这一意义上是“免于干涉的”(Freefrom)的自由(188)。“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包括:第一,意识的内心境地,即良心自由、思想自由、发表意见的自由等。第二,追求个人志趣和趣味的自由。第三,个人之间互相联合的自由。“任何一个社会,若是上述自由整个来说不受尊重,那就不算自由,不论其*形式怎样”。“唯一名副其实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13)?密尔关于个人自由的论述似乎是与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相对立,这两者的一致性在于“必须是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11),因为个性自由发展最终有利于社会进步,密尔通过社会功利为维护个*利做了辩护。
其次,厘清伤害的性质。“人类之所以有理由有权利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御。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个成员,之所以能够使用一种权力反对其意志又不失为正当,唯一目的只能是防止伤害到他人。”(10)?因为安全是人类最强烈的需要,“所有人都把它看作是一切利益中最重要的方面”,“缺少了它,没有人能够生存”?。所谓伤害其他个人或一些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一个人必须对其他人或人们具有某种义务,并且(2)必须对其他的个人或人们有明确的伤害,或者有明确的伤害的危险。在这两种条件下可能会被认为是伤害了其他人或人们,即:(1)未能满足对其他人或人们的特定的义务,或者(2)对其他人或人们有明确的伤害或者有明确伤害的危险。“但是一个人的行为既没有违反对于公众的任何特定义务,也没有对自己以外的任何个人发生什么觉察得到的伤害,而由这种行为产生出来的对社会的损害也只具有非必然或者可以说是推定的性质,那么,这一点点的不便利,社会为着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之故是能够承受的。”(89)?必须在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上作出区分。(1)必须在伤害和冒犯之间作出区分。“伤害”不应该包括一些违反到其他人的道德原则的行为,这些行为更正确的叫法毋宁是“冒犯”。(2)必须在伤害与树立一个坏榜样之间作出区分。当一个人“树立坏榜样”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为那些自由和见多识广的个体的观念所容纳时,这种榜样也算不得真正的伤害。(89)?
个人不得伤害他人和社会整体利益,*不得干涉没有伤害到他人和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如果干涉,对*来说,行政权力僭越了合理性限度,是对个*利的伤害,行政权力就失去了正当性。行政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但人民的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跃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亦即多数或者那些能使自己被承认为多数的人们的意志,这种多数人的*是密尔反对的,然而,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似乎与此要求相悖。两者之间有什么内在的一致性呢?密尔强调“必须是把人的永久利益作为基础”(11)。反对多数人*以及维护个性自由,因为个性自由发展最终有利于社会进步。事实上,是通过社会功利为维护个*利做了辩护。
其三,厘清干涉的限度。现实问题是在什么地方设置这一限度?干涉到何种程度是正当的?*干涉之当或不当,不同的人又有着不同的要求。“一些人看到有什么需要做的好事,或者有什么需要救治的灾祸,就自动地鼓动*去执行这一事物;另外一些人则宁愿忍受任何数量的社会灾祸,也不愿在关乎人类利益的各部门中再增加服从*控制这一项。”密尔偏向后者,“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理应受到管理,即他要就此对社会负责。在仅仅涉及他本人的那部分,从权利上讲,其独立性是绝对的。对于他本人,对于他自己的身体和心灵,个人是至高无上的”(10)?。但密尔又认为“功利是一切伦理问题最后诉诸的对象”,他主张社会和**的目标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而不是个别人的福利。如果事实证明,允许人们——只要他们不伤害到他人——按照自己的选择生活可能会不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那么这样的*不应该提倡。因此密尔的观点与那些目标是为了个人好处而不是社会利益的利己主义并不一致。密尔解释了从社会功利为个*利做辩护的理由:“这里所谓的功利必须是最广泛意义上的,必须是把人的永久利益作为基础。我要争辩说,这样一些利益是有权威命令个人自动地服从外部控制的,当然这只是在个人涉及他人利益的那部分行?动上”(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