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上,通常有“缴费”和“征税'两种形式,你认为哪种形式比较好?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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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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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2 10:59
在实行“费”还是“税”的问题上,我国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初期就作出了决定,这是由当时的经济*和市场主体形式所决定的。在1984年到1986年,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试行了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建立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并实行企业支付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下选择了通过“缴费”来筹集资金,作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关键时刻,市场上大多数经济主体还是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情况下,这种“缴费”模式为建立现代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起到了“从点到面”扩展的“突破口”的作用;1995年3月,鉴于实行现收现付制随着人口年龄的变化出现越来越多“隐性债务”的压力,*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基本确立了我国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但实际上具体“缴费”形式没有发生改变。
“缴费”模式显现越来越多的局限性
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险筹集模式与具体形式在理论上是匹配的,但从我国现代化社会保障体系的最终目标的高度来审视,却发现“社会保险统筹缴费”制度显现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对扩大保障覆盖面的*。体现在“缴费”这样一种行政手段和“规定”往往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而对大量的民营、“三资”企业的约束性较弱,从而使他们游离于社保缴费之外,更无从谈及将农民纳入到保障体系这样的长期目标的实现。
——无法形成稳定的保险基金。由于缴费所依据的立法层次低,在征收社会保险费时往往会出现拖欠、逃漏等现象,而执行机构也很难进行强制性的处罚,甚至有的地方*出于对引进外资的“热情”和对地方企业的保护,滥用“免征”权力,导致全国社保费每年的收缴率不高,实际上无法进行有效的保障。
——高昂的管理成本。由于“费”的收和支都处于财政体系之外,由各地行政部门具*定标准和实施办法,导致各地区多部门、多主体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的收支都具有某种权力,不仅容易导致行政管理无效率,更使得监管在一定程度上“缺位”。日前为人们所热议的“社保基金审计问题”就充分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征税”在当前情况下是较佳的选择
针对“统筹缴费”的这些弊端,开征社会保险税自然而然成为改革筹集资金具体形式的目标。可以说,从理论上来讲,“征税”在当前情况下是较佳的选择,而其优势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税”的立法层次明显高于“费”,在执行过程中具有绝对的刚性,而且经过多年的税法教育,国民具有了很高的纳税意识,从而可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稳定收缴。
其次,“征税”相对于“缴费”管理成本更低,这是由于“税”是纳入国家财政统一预算并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征收的。
再次,社会保险税的开征明显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的扩大,将市场经济主体中占大多数的民营、“三资”、乡镇企业真正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从而对大量该类企业下岗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庞大的流动劳动力具备了保障的能力。更进一步,为将广大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奠定了基础。
最后,社会保险税的征收还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当前社会财富再分配功能薄弱的现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2 10:59
这个得根据国情
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完全可以采取征税的方式,以强制力作保障,提供社保基金。相对而言,征收社会保障税需要国民经济水平发展到较高层次,公民社会意识树立并巩固,征税更具有固定性、强制性、及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