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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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8 19:12
1、司法机关与党政机关的关系:
在我国,司法独立是党领导下的“独立”,各级*及其*委员会领导和协调公、检、法工作的机制一直在运行,这在事实上形成了我国司法领域中“一个家长,三个孩子”的制度现实。虽然现在各级*、*委审批案件的做法已大为减少,但一些“重要”案件的处理还是必须要向*或*委请示或者接受其“过问”。
虽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不能脱离党的领导,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所有的领导干部基本属于党的成员,因此其受党的领导和管理是必然的问题。如此一来,司法机关是不可能脱离政党对其的干预,无论是在有形还是无形,都不可避免的造成干扰。
2、司法机关与地方*的关系:
地方各级人民*、*在人、财、物的配置上受制于同级地方*和*,这不仅包括司法机关的日常经费开支,更包括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现实的开支,具体的数额和项目都是由地方*自己预算的,缺乏独立性,经济保障不足且财政供应*不顺,有时难以避免手捧帽子向自己的当事人乞讨的尴尬。
由于地方各级*的人、财、物均掌握在地方,从而使得我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司法却不能独立于地方。我们的司法机关在人事、财政上严重地依赖于地方,地方*和*都同在一个地方*制约下,*的法律监督职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也不可能不受当地经济利益的左右。办金钱案、人情案,司法活动中的*现象突出。
3、司法机关与*的关系:
我国*在确立司法独立原则时,没有规定司法机关有权独立于权力机关。我国*采用的是议行合一的政体,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部国家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即权力机关行使,司法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产生,司法机关应该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由于*第一百二十六条未排除*对*审判活动的事前干预,现实中已出现了多起*在人民*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个案监督”的事例,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对司法的监督机制还有待完善,而且缺乏有效地制约。实践证明,不讲究党的领导方式和*监督机制的合理化,必然会影响司法独立的实现。
4、公、检、法之间的关系:
我国*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审判监督的职责。这种监督的方式和程度虽然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而且目前看也有弱化趋势,但毕竟与*形成一种监督上的上位与下位关系。
而且就刑事案件办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要求人民*与人民*、*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互相配合”,这种平等的配合制约关系,使得以审判至上为前提的司法独立难以有效贯彻,很明显与司法独立的核心要求是不相吻合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8 19:13
我国司法面临的困境 当今我国司法活动在以下几个方面面临严重困境。 1、司法的地方化 在目前的国家权力分配制度下,行政权力从*到省到市到县,基本上可以维持政令的高效、集中、统一。另一方面,我们的司法却是高度分散的,因为我们的司法机关如*和*在人事、财政上严重地依赖于地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而司法地方化的结果便是,第一,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突出并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受到地方利益掣肘,很难对异地公民与本地公民的纠纷作出公正裁决。第二,更严重的是,在本地公民间的纠纷,如果涉及到当地*,或者直接与当地*发生纠纷,则*更难以持平之心进行裁决。第三,司法地方化削弱了司法自救功能,地方*和*都同在一个地方*制约下,*的法律监督职能不能充分发挥其效,他们难免不会在基于同一的利益驱驶(地方的利益)下,明知应当抗诉而不提起抗诉。 2、司法的行政化 司法机关的人事制度与行政机关并无不同,其内部运行和行政机关也是一样的。比如说*有院长、庭长,并且审判员都是带级的(有处级、厅级等之说);另外,法官本身也是有级别的,这是由原来延续下来并得到《法官法》肯定的。上下级*本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而司法实践上*抑或法官办案并非独立,要层层汇报、层层审批,不免造成“审、判分离”,审而不判的奇怪现象。另一方面,“审判委员会”在*内部拥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这个很难去界定,在实际中也往往并非按这个去操作。)都要由它来定夺,办案的法官也用不着去担负这个责任,服从“命令”(决定)就是了。 3、法官整体素质还比较低 我们都知道孟子的一句话:“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的好坏,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司法公正的实现。“理想的法官是正义的化身”,假设对于有些法官因不懂业务而判错案件尚可原谅的话,那么对有些法官故意枉法裁判,则是不可饶恕。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我国推进法制建设已有20余年,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业已写进*。可是,中国目前法官的现状,业务知识水平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状态,有的水平很高,有的水平低,就整体而言,是颇令人担忧的。许多法官没有接受过本科以上的教育,据前几年统计,全国*系统本科以上学历法官的人数只占全部法官的10%都不到。从个案来看,触目惊心,一些学历很低的法盲混进了法官队伍。陕西省富平县农民王爱茹利用不体面手段当上了该县的法官;山西省绛县的姚晓红顶多只有小学程度,原是个司机,却因非常手段而“一路升官”,先当上了该县*的办公室主任,后又晋升为副院长。 4、司法*的问题严重 我国目前的司法*的确很严重。江泽 民同志曾指出的:“当前,*队伍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找人。”可以说,这就是我国司法状况的真实写照。正如有教授所说“中国的法官令人尊重不起来”,我想除了法官素质不高外,主要是指法官的*问题。2004年12月23日来自《南方周末》的一则报道,吉林省高院一原执行法官李承禧在8年里竟贪污执行款5300万元,触目惊心。 面对如此林林种种的弊端,试问我国司法的出路在哪里?实践是最好的明证,惟有改革才是良策。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8 19:13
一、司法独立的困境 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社会规范及司法实践中还难以体现,一些破坏、影响独立审判的现象还广泛存在: 1.司法权、行政权的错位。在我国现行的管理*下,*往往被视为同级*、*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只是分工的不同,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等方面并没有大的区别,从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独立地位。 2. *系统内管理机制混乱。现今多发生*之间争夺管辖权纷争,妄图偏瘫与自身有厉害关系的当事人,也常由于“怕事”而出现两地或两地以上的*间推让管辖权。 3.法官专业化水平偏低。目前,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法官队伍没有按照一种特殊职业的要求来培养和管理,缺乏依照职业化要求的选任,教育和管理的手段及方法。 4. *审理案件时人情关系网甚密。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亲亲为本”“家庭至上”深入人心,更是严重制约了司法的公正公平。 二、形成司法独立困境的原因 1、传统观念影响 我国*和法律采纳司法独立,但是这与美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三权分立”基础上的司法独立具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我国的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我国的司法独立受立法机关的监督;再次,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接受党对司法机关正确领导下的独立。 2、*障碍 我国司法系统的三大机关公、检、法各司其职,无形中形成了配合机制而这种配合分工往往使他们相互之间互相监督,致使审判意义上的司法独立难以有效贯彻执行;在司法机关内部不论是财政还是人事上的任免依旧掌握在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关部门的手中,有些地方甚至规定一些特定的案件必须经行政领导的签字方可进入法律程序,这导致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依附,致使长期以来认为司法系统是隶属与行政系统的错误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