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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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6:51
。它们两者有以下六点的区别;但是都是为了引发再审程序,以谋求对二审判决的一个改变或者废除。第一,两者的六点区别。申诉与再审申请权,是由法律设定的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保护的权利手段,都属于诉权的范畴,因此,实务中常常被混用甚至混淆。其实,申请再审和申诉不一样,申诉是一个民主权利,属于广义的诉权,具有六无限的特点,即没有次数*、没有级别*、没有案件*、没有申诉主体*和没有针对机关的*。也正因为申诉没有具体条件的*,才导致当事人及其他人申诉非常困难。而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性权利,则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一、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审申请的主体严格*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提起再审申请。二、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而申诉则不受这一*,申诉既可以针对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针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此外,申诉还可以针对一些违法行为等。三、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2年内,超过2年,则丧失了申请再审权。而申诉则没有时间*。四、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具备以下情形:(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应当再审。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只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而申诉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五、再审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即向原审*或者该原审*的上一级*提起。而申诉则可以向任何一个*提出,此外,还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新闻机关提出。正因为申诉与申请再审存在如此大的区别,因此无论从性质还是作用上来看,这两者都是不能混淆的。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部分基层*审判监督部门仍然存在的两种称谓混用现象是不严谨的,应予厘清。第二,因此你可以一边向高院申请再审,一边向*申诉。第三,你向高院申请再审和*申诉:都有可能成功或者不成功。一般说来,向*申诉成功,*提起抗诉,人民*就必须再审;而向*申请再审,不成功的可能性要小些。第四,自己斟酌一下,该怎么办吧!!毕竟判决确定了,就有既判力了。死马当作活马医吧!!!希望你成功!!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6:52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师,我需要一点时间编辑答案,还请您耐心等待一下。。申请再审是一种法律明文授予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范围内进行。申请再审权是一种特殊的诉权。
民事诉讼法已基本进行了对再审申诉的诉权化改造,允许对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两年内申请再审。
在这一法律规定授权下,要求*对生效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叫“申请再审”,对应的文书叫“民事再审申请书”。超
超过时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但仍然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诉求的,一律叫“申诉”,这时候的文书就叫民事申诉状。
此外,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授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没有申请再审的说法,因此只能叫“申诉”,不能叫“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一种诉权,*受理申请再审后必须进行程序处理,并给予是否再审的裁定
而“申诉”不是诉权,*接到申诉状之后,没有法律义务进行程序上的处理,只能期待主动发现案件是否存在问题,然后再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决定是否启动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