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分析罪犯记事考核和计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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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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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7 18:48
第一条 为了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改造的原则,监狱人民*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计分考核按月进行,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 监狱人民*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计分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六条 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
计分考核的组织和方法
第九条 监狱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计分考核工作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的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相关监狱人民*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监区计分考核小组研究计分考核事项时,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员同意后通过。
第十二条 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示”。
监狱人民*每日记载罪犯的改造表现及加分、扣分情况。
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每周评议罪犯的改造表现,每月审定罪犯的考核得分,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及时在监区内公示。
第十三条 计分考核采取“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依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违反规定的给予扣分。积分总和为罪犯当月的考核得分。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分数不得相互替补。
第十四条 对罪犯加分、扣分,由监狱人民*提出建议,报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决定。分值较大的加分、扣分由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同一加分、扣分情形可以给予多项加分、扣分的,按照最高分值给予加分、扣分。
第十六条 每部分考核内容月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
第十七条 罪犯有检举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特殊情形的,经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可以给予专项加分,每年度专项加分分值不得超过600分。
罪犯获得专项加分的,不影响其日常考核得分。
第十八条 罪犯通过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明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考核分的,取消该项得分,并给予扣分。
第十九条 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分别扣减考核分300分、600分、900分。受到禁闭处罚的,同时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禁闭结束次日起重新考核。禁闭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0分。
第二十条 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判决生效次日起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
第二十一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自收监次日起继续计分考核,原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有效。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扣减考核分600分。
第二十二条 罪犯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经查证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