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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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6 11:34
《最高人民*有关于审理涉及 农村土地承包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有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1346次会议通过,于2005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公告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有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司法解释的基本结构: (1)“受理与诉讼主体”(第1一4条)主要涉及内容:受理的范围,与仲裁的协调,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的 诉讼当事人 ,农户代表人代表农户进行诉讼 (2)“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第5一18条)主要涉及内容:承包合同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约定条款的效力,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及弃耕、撂荒承包地的处理,承包期限的变更,承包方违反法定义务,收回承包地已经设立的流转关的处理,承包地的交回,流转中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的优先权,发包方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合同的效力 ,未经备案的流转合同效力,抵押、抵债的合同无效,流转费纠纷的处理,流转期限纠纷的处理,截留、扣缴承包收益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收益 (3)“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第19一21条)主要涉及内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承包权的*,一地数包的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4)“ 土地征收补偿 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第22一25条)主要涉及内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费分配 纠纷, 安置补助费 分配纠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5)“其他规定”(第26一27条)主要涉及内容:着重调解,本解释的施行和适用 希望一切顺利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 高检发释字 [1999]2号 (六)报复*(第254条) 报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最高人民*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六)报复*(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