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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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2:45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当被保险船舶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可按照保险单订明的数额免于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具体实施的方式有:
免赔额的适用范围
船舶保险规定的免赔额适用于对保险风险所造成的部分损失的赔偿,而对于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共同海损、碰撞责任、救助费用或施救费用的赔偿均不适用免赔额规定。如果船舶发生搁浅,专门为检验船底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在赔偿时要扣除免赔额。
免赔额按每次事故扣除
免赔额应在每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中扣除。也就是说,因保险事故造成船舶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在计算赔款时都要扣除免赔额。
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船舶从A港开航后驶向C港,原定中途停靠B港,如果船舶在A港至B港的单独航程中遭遇恶劣气候,保险人应按照一次事故从赔款中扣除免赔额。如果恶劣气候天数超过本期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保险人应按恶劣气候天数与列入单独航程保险期内应负责的恶劣气候天数的比例计算应扣除的免赔额。